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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剝奪參選權5年不利社會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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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15日 06:35
2017年11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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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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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因重奪公民廣場案被判監6個月的香港眾志黃之鋒,聯同在東北示威案中被判監13個月的黨友林朗彥,昨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入獄3個月以上者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及區議會的規定,質疑有關規定太過嚴苛,令兩人將錯失至少3場選舉,並且窒礙選民選出代表。黃談及入稟緣由時指出,近來的司法風暴製造了不少政治犯,令議會抗爭路線被封阻。
律政司長列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被列為建議答辯人,入稟狀指出有關的禁選規定侵犯《基本法》第26條和第39條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黃之鋒昨日到高等法院入稟後指出,希望撤銷所有入獄後禁選的規定,至少入獄3個月的門檻可以提升,或禁選5年的限期可以縮短。
兩名申請人認為,為了維護選舉和議會的公信力,可以限制選舉權利,但質疑現行禁選規定與目的沒有合理的關連。申請人指,如果一個人犯罪仍然當選,這代表選民信任其道德,而議會的公信力不太可能因為少數人當選便遭動搖,相反剝奪部份人的參選權長達5年,對社會弊大於利。
入稟狀指,禁選規定反而會削弱選舉反映市民真正意願的可信性,黃之鋒恰好凸顯這個矛盾,因他獲選民大力支持,長期在政治活動中代表他們,卻喪失參選權。入稟狀提到,黃之鋒因積極參與雨傘運動,獲《時代》雜誌選為2014年最具影響力青少年之一及提名為該年度風雲人物,亦登上2015年《財富》雜誌全球50位傑出領袖榜。
另外,5年禁選期由定罪日期起計,而且不會考慮罪行嚴重性,申請人指這變相「懲罰」罪行較輕、刑期較短的人,令他們出獄後較長時間不能參選,建議如果設禁選期應與罪行嚴重性掛鈎。申請人又指5年限期太過嚴苛,部份英聯邦國家只禁止罪犯入獄期間參選,而申請人將錯過明年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權利大受影響。除了參選權受損,申請人亦指有關規定令他們無法投票給其支持的人,例如黃之鋒於去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給港島區當選人羅冠聰,惟羅亦因公民廣場案而入獄8個月,須禁選5年。
案件編號:HCAL883/17
■記者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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