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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事主揞頸不代表遭朱經緯警棍擊頸 辯方:球員被踢腳會掩後腦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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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14日 06:35
2017年11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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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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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退休警司朱經緯被控傘運期間以警棍襲擊途人案,控辯雙方昨在東區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朱無疑在應付佔領運動期間承受巨大壓力,但事主並無違抗或挑釁警方,朱以警棍打他只為洩憤及報復。辯方則指朱確曾打事主,但事主傷勢不一定由朱造成,況且當時情況混亂,朱在電光火石間要作決定,即使錯誤相信自己判斷亦是出於真誠,應受法例保障免遭起訴。
記者:楊家樂
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明天,讓控方有時間回應辯方法律觀點,並指打算將裁決押後至下月18日,以便有足夠時間將判詞繙譯成中文版。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昨陳詞指,朱對於在案中有意圖以警棍擊打事主鄭仲恒一事並無爭議。至於事主是否因朱施襲而受到實際身體傷害,控方指根據案發現場影片、事主案發後不久在港鐵旺角站內接受治療、兩日後求診時由醫生拍攝的傷勢照片,以及事後仍感到痛楚及難以移動頸部等,已經可以推斷。
醫生雖曾於看過影片後供稱,片中施襲所造成的傷勢與事主的實際傷勢不符,但控方認為醫生也不肯定警棍於事主身上的落點,加上事主頸部纏有毛衣,或提供一定保護。
控方:朱揮棍為洩憤報復
控方指事主有權逗留當時位置,他亦正聽從警方指示隨大隊在隊尾前行,沒望向朱,朱亦不肯定他是否示威者卻從後施襲,明顯朱是出於怒氣,及誤會事主挑釁其他警員,揮棍報復。而據朱揮棍方法及落點,已超出合法權限,行為並非必須,認為朱並非真誠相信所用的是合理武力。
辯方大律師彭彼得則指,案發時有大批群眾聚集,不理警方呼籲,繼續逗留,更不時出現暴力場面,群眾的攻擊性更由消極變積極,亂狀未改善。朱經評估認為必須驅散現場群眾,在電光火石間根本難以區分示威者與途人,就如颱風信號懸掛時,風勢也時大時小。控方從無指控朱評估錯誤,且即使朱出於錯誤相信,也屬抗辯理由。
辯方續指朱眼見事主狀似衝向另一名警員,加上事主表情及身體動作,加深他對現場亂況印象,故對事主使用合理武力。至於事主遭警棍擊打後曾以手掩頸,辯方認為不代表警棍確打中頸,更舉例指有時足球員被踢中腳部後也會手掩後腦。事主事後沒即時拍下頸部傷勢,反而拍攝手肘位置,亦有可疑。
辯方又稱《公安條例》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可使用所需的武力防止及阻止罪案發生;即使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毋須負法律責任,法庭不應干預前線人員。
案件編號:ESCC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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