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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索訟費 曾蔭權反對稱行使緘默權利 沒責任助廉署調查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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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11日 06:35
2017年11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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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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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涉貪案】

【蘋果日報】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控方本周一表示暫不會就經兩次審訊都未達裁決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進行重審,但要求曾蔭權就原審支付三分一訟費。辯方昨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反對控方申請,指曾蔭權沒有責任協助廉署的調查,他只是行使權利保持緘默,不能因而被罰支付訟費,而辯方亦沒有蓄意浪費法庭時間,批評控方的申請既無理亦不公平。


記者︰黃幗慧

控方指曾蔭權(73歲)於2012年2月及3月,口口聲聲向公眾及立法會表示會配合廉署調查,但到翌年10月廉署跟他進行警誡會面時卻保持緘默。控方認為曾蔭權出爾反爾,要求他支付訟費。


指不合作亦不招額外費用

代表曾蔭權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及大律師陳政龍在書面陳詞指,在所有案件中,被告都沒有責任為廉署的調查提供協助,即使被告不合作,都不會令調查增加額外費用。雖然曾蔭權說過會配合廉署調查,但廉署一直沒有聯絡曾蔭權,直至一年半後,廉署才接觸曾蔭權,其間曾蔭權獲取法律意見,廉署亦告訴曾蔭權他有權保持緘默,故若因曾行使緘默權而被罰是有違基本原則。


辯方指,曾蔭權在廉署調查期間沒濫用權利,亦沒拖延審訊。辯方指重審只涉一項控罪,比涉及三項控罪的原審只短4日審期,由此可見,辯方在原審中的表現,沒有令控方招致額外訟費。


至於控方批評曾妻鮑笑薇與廉署會面後,拒絕在證人供詞上簽名。辯方昨反駁指,根據《證據條例》,配偶不會被強迫在刑事案中指證另一半。


辯方澄清,曾太不但接受會面,亦有向廉署提供涉案租約等文件。雖然曾太及幼子曾慶淳均有向廉署提供資料,但有關資料與罪成的控罪、即指控曾蔭權蓄意隱瞞他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關係的控罪無關,故即使曾太與兒子沒在供詞上簽名,都不能成為控方申請訟費的理由。


控方昨收到辯方的書面陳詞後,控方需在7日內作回覆,法官陳慶偉稍後裁決。


曾蔭權原審時被控三項控罪,最終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一罪罪成,判囚20個月,服刑兩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一罪,則經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致大比數有效裁決。


案件編號:HCCC4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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