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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事主鄭仲恒被打後兩天往私家診所驗傷,醫生袁煦照(圖)花10分鐘診症,目測鄭左頸有4厘米長腫脹。控方昨傳召袁作供,他指因警棍是垂直打但傷勢屬橫向,不肯定頸傷是由朱經緯該次打擊造成。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稱控方舉證極其量只證明警棍對鄭肩膀造成「衝擊」,不符控罪所稱「實際身體傷害」,惟裁判官最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辯方稱造成衝擊非傷害
醫生袁煦照指2014年11月28日、即案發兩日後,鄭求診時提及右手肘、左頸及腳脛有傷,他目測頸傷橫向及有「少少腫」,袁開出散瘀膏,按鄭要求拍了3張傷勢照。控方播放案發片段,着袁評估頸傷是否因被告所致,袁表示對比片中打擊力度,事主的傷略較輕微。主控官提醒,鄭當時頸繫冷衫,袁再看片後仍指難判斷警棍落點,他認為警棍打頸時稍稍垂直,與橫向傷勢不符。
袁於盤問下稱,因10分鐘診症時間有限,另外有人會覺得私家醫生不中立,曾建議鄭到醫院驗傷。袁兩度煞有介事說「我個人就好中肯嘅」,補充若傷口不涉瘀血,有機會在案發兩天後已復元。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將被告釋放,大狀彭彼得質疑鄭對頸傷證供搖擺,將左右弄錯,又有誇大傷勢之嫌。主任裁判官錢禮反問,呈堂影片不是拍到鄭被打,以及他中棍後的反應嗎?
彭指鄭用手掩頸不代表被打傷,或只出於害怕;又稱控方只能說被告對鄭的肩膀造成「impact(衝擊)」,朱要為此負責,但不能以「襲擊致造成實際傷害」入罪,並指裁判官有權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前者最高刑罰是3年,後者則是一年。
控方呈上案例,指鄭當被打後即時掩頸,在地鐵站痛得要人治理,已符合「實際傷害」;又指鄭兩天後才看診,部份腫脹或已消退。
■記者歐陽聯發
辯方稱造成衝擊非傷害
醫生袁煦照指2014年11月28日、即案發兩日後,鄭求診時提及右手肘、左頸及腳脛有傷,他目測頸傷橫向及有「少少腫」,袁開出散瘀膏,按鄭要求拍了3張傷勢照。控方播放案發片段,着袁評估頸傷是否因被告所致,袁表示對比片中打擊力度,事主的傷略較輕微。主控官提醒,鄭當時頸繫冷衫,袁再看片後仍指難判斷警棍落點,他認為警棍打頸時稍稍垂直,與橫向傷勢不符。
袁於盤問下稱,因10分鐘診症時間有限,另外有人會覺得私家醫生不中立,曾建議鄭到醫院驗傷。袁兩度煞有介事說「我個人就好中肯嘅」,補充若傷口不涉瘀血,有機會在案發兩天後已復元。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將被告釋放,大狀彭彼得質疑鄭對頸傷證供搖擺,將左右弄錯,又有誇大傷勢之嫌。主任裁判官錢禮反問,呈堂影片不是拍到鄭被打,以及他中棍後的反應嗎?
彭指鄭用手掩頸不代表被打傷,或只出於害怕;又稱控方只能說被告對鄭的肩膀造成「impact(衝擊)」,朱要為此負責,但不能以「襲擊致造成實際傷害」入罪,並指裁判官有權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前者最高刑罰是3年,後者則是一年。
控方呈上案例,指鄭當被打後即時掩頸,在地鐵站痛得要人治理,已符合「實際傷害」;又指鄭兩天後才看診,部份腫脹或已消退。
■記者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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