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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條全國性法律列附件三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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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05日 23:05
2017年11月05日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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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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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根據《基本法》第18條,除了在《基本法》附件三列明的全國性法律,其他全國性法律不會在港實施,一旦有關法例被加入附件三,港府須在港公佈或立法實施。
現時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有10多條,包括涉及國防、外交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涉及體現國家主權,如《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等,早前港府以本地立法方式引入《國徽法》、《國旗法》,令損毀、塗污、踐踏國旗或國徽成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罰5萬元及監禁3年。
■記者莫劍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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