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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 陪審團索防賄例文本商議7小時無果 今日繼續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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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03日 19:35
2017年11月03日 19: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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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收受深圳豪宅350萬元免費裝修案,陪審團退庭商議7小時後仍未達致裁決,法官昨晚8時下令各陪審員休息,今早9時半繼續商議。昨日陪審團先後兩次提出問題,包括要求取閱《防止賄賂條例》內容、及問「如果不是處理雄濤發牌,接受裝修是否貪污」。曾昨離開法院時面容繃緊,稱希望可早點休息。
記者:黃幗慧 楊思雅
曾蔭權昨晚散庭後,即與律師在會議室內開會,會後他禮貌地向大狀說:「唔該晒。」曾蔭權隨後由妻兒陪同離開法院,記者問他會否早點休息,他說:「希望啦。」
由4男4女組成的陪審團昨下午1時退庭,直至下午4時多提出問題,要求索閱《防止賄賂條例》第2、4、11、12條有關利益的定義、不可作為接受利益的辯解理由、及罰則的條文內容,並要求法官以中文解釋。法官陳慶偉指由於罰則與他們商議的裁決無關,故除12條外,另3條文相關內容的中、英版本,都會提供予陪審團自行閱讀。
問入罪是否與發牌有關
至晚上8時,陪審團再提出兩條問題,包括「如果不是處理雄濤廣播發牌,接受裝修是否貪污」、「入罪是否與發牌有關」。法官表示昨晚不會處理兩條問題,着他們先行休息,待今早再開庭時會向他們提供答案。法官提醒他們在休息期間,要暫停商議。
在陪審團退庭前,法官重申,他在引導中就證供提出的意見,若陪審員不同意,可置之不理,他們應自行分析證供,集合個人經驗和智慧作裁決。商議過程中難免會有爭議,有人會被游說去接受他們原本反對的意見,但無論如何,他們所作的裁決都要是真實的裁決。
法官指,若未能達成一致裁決,7比1、6比2都是有效的裁決,惟5比3則不算有效。若討論期間有意見分歧,可以通知法官。法官最後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標準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間,接受深圳單位的裝修工程,作為他保持傾向優待雄濤的報酬。法官早前引導陪審團時解釋控罪中的利益,是指一般甜頭,被告收取甜頭後,保持傾向優待雄濤,而由於貪污都是秘密進行,難以被發現,故控方不用證明被告實質做過甚麼優待行為。
案件編號:HCCC4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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