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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涉貪案 官引導陪審團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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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01日 06:35
2017年11月0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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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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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審訊進入尾聲,法官昨開始引導陪審團,指控罪只是指控曾蔭權收取一些甜頭,控方不用證明他做過甚麼特定優待行為。法官着陪審團自行衡量各項證供是否可信,若認為曾的辯解有可能是真,便不能將他定罪。法官今將完成餘下大部份引導,預計陪審團明天退庭商議。


民主黨3名資深成員楊森、李永達、張文光昨一同現身法庭支持曾蔭權,3人在會議室內與曾傾談,氣氛輕鬆。


控方毋須證明有優待行為

73歲的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間接受深圳東海花園三層式單位的免費裝修。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昨稱,控罪所指的利益,是指一般甜頭,被告收取甜頭後對雄濤廣播保持傾向優待,法例並無要求控方須證明曾做過甚麼指定優待行為。法官解釋,因貪污都是秘密地進行,難以被發現。他舉例指,若一宗民事商業案的法官收受原告的金錢,即使他最後判原告勝訴的判決是正確,但行為都屬於貪污,因公平的制度已被破壞。


陳官指,若要將曾定罪,控方要證明6項定罪元素,包括行政長官收受利益,該利益是他作出一些行為的報酬等;即使曾收受利益後,聲稱其實沒有意圖、或根本沒有去做一些行為,這些都不屬於辯護理由。


控方提及曾蔭權放假時乘坐私人飛機遊艇,又指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與曾太先後提存35萬元現金,但法官提醒這兩項均不是控罪指控,只是案件的背景資料及顯示李與曾氏夫婦關係密切。


曾蔭權曾經解釋已跟雄濤廣播的股東兼董事黃楚標簽訂租約,但控方指所謂的租約只是煙幕,是在驚慌下製造的文件;辯方則稱租約屬真實,業主提供裝修是責任,曾蔭權只是一時疏忽才沒有申報向黃租屋,曾與黃簽租約、跟雄濤申請數碼廣播牌照沒有關係。


法官着陪審團自行衡量接受或不接受案中證供,自行分析證人作供是否真誠直接。法官舉例指特首辦前常秘麥靖宇首天作供時跟主控官爭拗,翌日則大大放低聲量,法官指陪審團應評訂個別證人證供的比重。法官又提醒陪審團不能感情用事,要按證供考慮裁決,若認為辯方的說法可能是真,便不能將曾定罪。


案件編號:HCCC484/15

■記者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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