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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規定不可用私人裝備取證長青網文章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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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0月30日 22:35
2017年10月30日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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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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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警隊規定警員取證拍攝必須要由指定人員及以政府器材進行,但據悉部份警務人員為方便工作,會用私人手機拍攝,曾任廉署執行處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出,此舉會影響案件的審訊,甚至會引致妨礙司法公正。
據悉,雖然警隊嚴禁警務人員使用私人手機拍攝取證,但部份警務人員為了方便工作,會使用私人手機拍攝現場情況,以作備份參考。
需由指定單位拍攝
消息指,「若按正常程序,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需要時間,有時為方便調查,會用手機拍低,又或者有時係上級要求,將現場情況拍低傳俾佢睇作評估,但大家都知條片唔可以俾其他人知,亦唔可以拎出嚟」。
根據警隊規定,所有取證拍攝必須由指定的單位如鑑證科攝影課、警察流動攝錄隊(Force Mobile Video Cadre)及攝錄隊(Video Team)等進行,並需使用政府安排的裝備拍攝,警務人員不可使用私人裝備拍攝取證。
林卓廷指出,所有與案件調查相關的資料,無論是否作呈堂證據,均需要提供予辯方,作為「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以供辯方研究案情及跟進,而上述警務人員用私人手機拍攝的證據,屬於未被使用材料,若相關的材料並無提供給辯方,「辯方輕則可以話不公平審訊打甩官司,重則話控方蓄意隱瞞重要資料,妨礙司法公正」。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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