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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出動物 主人可罰款萬元長青網文章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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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0月10日 21:35
2017年10月10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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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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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觀塘一隻藥房貓店長因涉嫌咬人遭漁護署「通緝」,主人原要交出花貓作7日狂犬病觀察檢疫,可是主人以花貓患病帶去獸醫診所醫治為由,暫未向漁護署「交人」。其實自80年代起本港已無狂犬病個案,但大律師陸偉雄指本港一直對狂犬病有嚴格管制,按《狂犬病條例》,漁護署有權要求市民將涉及咬人事故的動物交出,送到署方動物管理中心觀察7天,動物主人亦有責任交出動物作檢疫,若無合理解釋下拒交動物便違法,最高被罰款1萬元。
貓染狂犬病機率低
現時,漁護署若在7日觀察期內發現相關動物沒有狂犬病病徵,便會交還主人。根據《狂犬病條例》,漁護署設立狗隻領牌制度,強制狗主確保其狗隻在5個月大時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之後須每3年再注射相關疫苗及續牌。獸醫黎昌生指資料顯示過去貓隻感染狂犬病機會不高,而一直以來人類經貓隻感染狂犬病的比率亦不高,加上貓隻多數由人飼養,生活環境較安全,相信感染狂犬病機會亦遠較狗及蝙蝠低,因此現行法例並無強制主人需替貓隻注射狂犬病疫苗。
■記者關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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