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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倘割瘤落刀深 有需要留院長青網文章

2017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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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0月07日 06:35
2017年10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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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今次揭發AIA友邦保險更改投保人求醫程序的醫療投訴,源於投訴人太太因頸部長出多粒鱗狀乳頭狀瘤,經醫生建議入院做切割手術,AIA以醫生費用太貴及手術毋須住院為由拒賠。投訴人批評AIA沒客觀判斷,並指太太購買AIA服務卻貨不對辦,質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投訴人周先生指,其太太於2011年向AIA買醫療保險,她去年6月因頸部長出大量粒狀肉,醫生指接近頸部大動脈,建議入院切除較安全,其太太同意入院切除30多粒良性鱗狀乳頭狀瘤,化驗報告病理診斷是頸部病變,醫生及住院費約1.7萬元。


其太太手術後向AIA索償,但AIA以醫生費用太貴及手術毋須住院為由拒賠,其後多次向AIA上訴均失敗,決定今年3月入稟小額錢債法庭向AIA申索。周先生引述指,AIA在法官質疑如何釐訂醫生收費標準下,願支付7,000元醫生費,但仍堅拒賠償住院費。周先生直斥AIA拒賠理由不公平,缺乏客觀判斷,並指其太太向AIA購買服務卻得不到保障,貨不對辦,質疑AIA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保險不受商品例規管

耳鼻喉科專科醫生黃漢威表示,切除鱗狀乳頭狀瘤屬低風險手術,若腫瘤只在皮膚表面生長,醫生可因應病人情況安排以局部麻醉完成手術,毋須住院。若腫瘤於皮下組織扎根,因手術落刀較深,病人一般需接受全身麻醉,並須留院觀察。他指除了腫瘤位置,若病人有慢性疾病或正服用如薄血藥等藥物,一般也需先住院接受檢查或調校藥量後才做手術。


AIA回應稱,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評論,但強調該公司已全面遵守保險業界相關法律及條例監管。AIA又指根據《商品說明條例》附表4,保險公司、銀行業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等屬豁除產品。


海關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附表4訂明,該條例不適用於在《保險公司條例》規管下售賣、供應或提供的貨品或服務。有關保險業營運或服務的問題,可向相關機構查詢。保險索償投訴局稱,根據該局職權範圍,索償案件並非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該局才會處理。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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