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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強姦重罪 倖逃終身監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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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16日 05:59
2010年12月1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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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告李國華在審訊期間,已洗脫刑罰最重的強姦罪名,該控罪指他涉強姦當時未成年的女童X。現年16歲的X,特地由內地來港指證被告,惟審訊時X突然推翻被強姦的說法,令法官質疑X是否自願與被告性交。由於證供不足以構成強姦罪,加上不能確定案發時X的年齡,故引導陪審團裁定一項強姦及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脫罪。

證供現疑點 官引導脫兩罪

強姦最高刑罰可判囚終身,原被控5項非法性交的被告,被裁定其中3項罪成,其中兩項與X在不同旅舍非法性交的控罪,陪審員一致裁定不成立。警方估計,由於X記錯了其中一項控罪的發生日期,另一項則因兩名當日在場的女童,均指出案發時她們與被告都不在旅舍,令被告有不在場證據脫罪。

控方案情指出,X在小三至小六期間,因家貧在被告於雲南西雙版納開設的孤兒院「仁愛兒童之家」住宿,讀書及日常生活所需由被告負責,院童稱他為「乾爹」。X表示,小五時遭被告強姦,自此經常陪被告「睡覺」;被告亦對她特別鍾愛,更額外給她手機、金錢、mp3機及上網等好處。

惟曾經形容被告為「恩人」的X 作供時突改口,承認被告也會給其他院童mp3機、提款卡及新衣服,亦讓她們用電腦,又說被告從無威脅指不陪睡就逐她出孤兒院,被告只曾向院童說「不搞衛生、不讀書、不守規的才要離開」。另外,X 又說小五遭被告侵犯時,其實只因感到太痛才推開他,承認被告沒有插入其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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