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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容許同股不同權大律師:僅《廣播條例》下長青網文章

2017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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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0月05日 22:35
2017年10月05日 22: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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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港交所(388)就新板及「同股不同權」作出的諮詢於8月完結,至今仍未發表結果。昨日高院裁定電視廣播(511,TVB)勝訴,就有指法庭的裁決變相同意「同股不同權」,TVB亦隨即於聲明中「抽水」指,指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並不罕見,惟大律師霍嘉誌認為,是次只是反映在《廣播條例》之下,有限度容許同股不同權。
《廣播條例》附表1第19條訂明限制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即外資股東)的投票權,於股東大會上,外資股東所投的票數須按照條例所載的公式扣減至最多49%。換言之,無論TVB的外資股東持股再多,代表的投票權最多亦只有49%,與身為香港人的股東不同(毋須扣減),故出現「同股不同權」的情況。
TVB:同股不同權並不罕見
TVB昨日於聲明中指,不同投票權架構有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並不罕見,亦是海外市場的趨勢,「我們留意到政府亦正積極討論有關趨勢於香港的發展。」
霍嘉誌則指,TVB本身的股東投票權架構,無法符合證監會的「同股同權」要求,是次法庭推翻證監的決定,但不代表法庭認同同股不同權,而僅是在《廣播條例》之下的有限度容許。他續指,證監以往的決定,多數只牽涉商業機構(上市公司),而沒有牽涉具有相關特定法例監管的法定商業機構,例如TVB,相信判決對於日後具有上市地位的法定商業機構具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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