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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倒插及塞杯座屬玷污 辱國旗區旗 鄭松泰罰$5,000長青網文章

2017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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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9月30日 06:35
2017年09月3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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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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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立會內兩度倒插18對國旗及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兩罪,鄭否認控罪,辯稱倒插不等於侮辱。裁判官昨裁決時指鄭不需實質損壞國旗及區旗,他倒插旗及塞旗入杯座,一個正常合理的人必認為這是將旗以受玷污及受辱的方式展示,破壞其尊嚴,裁定鄭兩罪罪成,罰款5,000元。


記者:戴國輝 伍嘉豪

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有關國旗及區旗屬於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劉於去年10月19日帶旗幟入立法會會議廳分發給其他議員。鄭松泰(33歲)承認將旗倒插,控辯雙方僅就倒插是否構成「玷污」(Defiling)爭議。


控方認為「玷污」包含「玷辱」(Dishonouring)意思,即不一定要對旗幟有實質性損毀或弄污,有玷辱含意便可。辯方指條例列明焚燒、漽損、塗畫、玷污及踐踏,即須涉及實際弄污或損漽旗幟的行為才構成罪行,又指鄭倒插的僅是複製本。


裁判官指涉案國旗及區旗雖是複製本,但圖案比例、顏色的相似程度可令人視作國旗及區旗。至於「玷污」的法律爭議,裁判官接納控方解釋,並引述字典及辭典解釋指「玷污」有「令聲譽、名節受損」的意思,即不限於實質狀態被改變。


律政司未決定會否提覆核

裁判官續稱,訂定條例目的是維護國旗及區旗象徵意義,正常合理的人必認為倒插旗及將旗塞入杯座,令旗以受辱及玷污方式被展示,破壞其尊嚴。即使辯方指鄭是「小心翼翼」地倒插,或希望吸引建制派議員返回議事廳,均與是否侮辱無關。


鄭無案底,辯方指同類案會判簽保守行為或罰款。鄭是大學半職導師,熱心貢獻社會,事發時有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場製造流會,令立會不能運作才犯案,而所犯在同類罪行屬最輕微,且非以粗魯方式對待國旗區旗,望判有條件釋放。


裁判官相信鄭非有計劃犯案,他雖無燒國旗及區旗,但公開及故意地連續倒插它們,不同意判守行為,決定判罰款。


律政司回覆會否覆核判刑時,指會小心研究裁判官判刑理據、主控官報告及相關法律原則,再決定是否跟進。


案件編號:ESCC1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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