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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西貢蠔涌亞視舊片廠懷疑爆炸品案昨續審。刑事情報科人員在盤問下指,前年5月27及28日進行跟蹤監察,上司於簡報會提供4男2女的相片認人,他到場候命5至15分鐘後目標人物便出現。辯方大狀驚訝謂「情報都幾準」,追問是否來自6名目標人物其中一人,惟情報人員稱「唔清楚」。
記者:歐陽聯發
5被告依次為陳耀成(35歲)、鄭偉成(30歲)、彭艾烈(22歲)、胡啟賦(22歲)及文廷洛(24歲),他們否認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等5罪。情報科警員陳百寧供稱,前年5月27日在荔枝角一帶始跟蹤第三被告,10多分鐘後見他進入旺角一大廈;於28日凌晨1時許,他在約10米外看到次被告駕駛電單車,載着第三被告沿旺角豉油街離開,其餘被告沿豉油街步行離開,惟陳指無留意首被告手上有否拿東西。
代表首被告的大狀問,既然陳可仔細記得各監視對象衣着,如次被告身上有腰包、第三被告用adidas背包等,若首被告當晚真的拿着一個膠箱,陳理應看到,陳同意。陳於控方覆問時補充,因要迎面走向首被告、第四及第五被告,集中確認各人樣貌,故無留意首被告的手。
第三被告的大狀追問,警方情報來源是否4男2女「目標人物」其中一位,陳指「唔清楚」,稱接到指令後便到港鐵荔枝角站候命,約10至15分鐘後第三被告現身。大狀表示「咁個情報都幾準喎」,陳指無這個想法。另一情報科警員張家杰面對同樣盤問,同樣表示「唔清楚」,「電台叫我去就去」。
第四被告非警目標
第四被告的大狀則指,第四被告於5月27日根本不是目標人物,警方甚至不知道其名字,陳同意;張也承認,行動前不知第四被告會出現,是「咁啱撞到」。對於陳於5月28日口頭匯報中,形容第四被告為一名戴眼鏡的男子,惟大狀指第四被告從無需要戴眼鏡,陳不同意紀錄有誤。陳稱於今年1月集體認人時,認出第五被告。其大狀問陳除5月28日凌晨外,陳再遇見第五被告已是認人程序,陳一度問「邊個係第五被告」,大狀笑謂「即係文廷洛」,陳才同意。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1/16
記者:歐陽聯發
5被告依次為陳耀成(35歲)、鄭偉成(30歲)、彭艾烈(22歲)、胡啟賦(22歲)及文廷洛(24歲),他們否認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等5罪。情報科警員陳百寧供稱,前年5月27日在荔枝角一帶始跟蹤第三被告,10多分鐘後見他進入旺角一大廈;於28日凌晨1時許,他在約10米外看到次被告駕駛電單車,載着第三被告沿旺角豉油街離開,其餘被告沿豉油街步行離開,惟陳指無留意首被告手上有否拿東西。
代表首被告的大狀問,既然陳可仔細記得各監視對象衣着,如次被告身上有腰包、第三被告用adidas背包等,若首被告當晚真的拿着一個膠箱,陳理應看到,陳同意。陳於控方覆問時補充,因要迎面走向首被告、第四及第五被告,集中確認各人樣貌,故無留意首被告的手。
第三被告的大狀追問,警方情報來源是否4男2女「目標人物」其中一位,陳指「唔清楚」,稱接到指令後便到港鐵荔枝角站候命,約10至15分鐘後第三被告現身。大狀表示「咁個情報都幾準喎」,陳指無這個想法。另一情報科警員張家杰面對同樣盤問,同樣表示「唔清楚」,「電台叫我去就去」。
第四被告非警目標
第四被告的大狀則指,第四被告於5月27日根本不是目標人物,警方甚至不知道其名字,陳同意;張也承認,行動前不知第四被告會出現,是「咁啱撞到」。對於陳於5月28日口頭匯報中,形容第四被告為一名戴眼鏡的男子,惟大狀指第四被告從無需要戴眼鏡,陳不同意紀錄有誤。陳稱於今年1月集體認人時,認出第五被告。其大狀問陳除5月28日凌晨外,陳再遇見第五被告已是認人程序,陳一度問「邊個係第五被告」,大狀笑謂「即係文廷洛」,陳才同意。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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