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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廠炸藥庫案 5被告涉製煙霧彈 控方:警睹三人潛入後 廠房三爆閃光長青網文章

2017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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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9月19日 06:35
2017年09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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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警方於前年6月在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搜出懷疑爆炸品,5名男子否認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共5項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警方於6月先後在部份被告的背包和住所搜出炸藥成份。另有警員目擊3名被告於5月一個凌晨爬入廠房,廠房天台和頂樓隨後共三度傳出黃白光及灰白煙霧。控方指,5名被告串謀製造「煙霧彈」,經點燃後會產生煙火效果。


記者:歐陽聯發

5被告依次為陳耀成(35歲)、鄭偉成(30歲)、彭艾烈(22歲)、胡啟賦(22歲)及文廷洛(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即於前年5月28日至6月14日,在香港串謀製造「煙霧彈」。首、次被告另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第三被告則另外面對兩項管有炸藥罪。


背包及住所搜出化學品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亞視舊廠房已經廢棄空置,次被告及第三被告於6月14日現身廠房,警方截查他們後,分別在兩人的背包搜出鋁粉、硝酸鈉及硝酸鉀等化學品。同日,警方再於首被告位於旺角山東街的住所內外,發現異丙醇、過氧化氫及澱粉等物品;第三被告則於西貢住所的睡房內,被搜出同類化學物。


主控官指,一旦控方證明該些化學物是製作炸彈的成份,各被告已觸犯管有炸藥罪,無論各被告是否知悉可用作製造炸彈,而控方稍後會傳召炸彈專家和政府化驗師解釋控罪書提及的化學物用途。專家亦會提到,一旦燃燒硝酸鹽,可產生大量煙霧,亦即俗稱的「煙霧彈」。


主控官續指,本案有兩個關鍵日子,有探員於前年5月27日晚上10時許看到4名被告先後進入首被告廣榮樓大廈。逗留約45分鐘後,5名被告一同離開廣榮樓,然後一同折返廣榮樓外傾談。


首被告進入大廈拿出一個膠箱後,他與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一同乘小巴前往蠔涌;次被告則駕駛電單車離開。


探員於5月28日凌晨,看到首被告、第四及第五被告越過較矮外牆,進入亞視舊廠房。埋伏於廠房附近的探員聽到有摩打聲由廠房傳出。由2時17分至26分,探員共三次看到廠房頂樓和天台有黃白光及灰白煙霧。2時42分,次被告被看到,從亞視舊片廠外牆爬出,用了一會手機,便駕駛電單車離開。控方指翻查電話紀錄,第三被告的電話曾於當晚1時至2時許,與次被告及第四被告聯絡。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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