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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明報》前首席記者涉於前年3個月內,在報館以手機偷拍3名女同事胸部和裙底,他否認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受審,昨被裁定其中兩罪罪成。裁判官指3名事主均可信,反觀被告說法有違常理,明言根據案情理應判被告即時監禁,最終將案押後至本月27日,先索閱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才作判刑,其間下令將被告還柙。
記者:蔡少玲
辯方昨求情稱37歲被告周展鴻在《明報》工作13年,事發後已離職。被告與事主只是同事,非直屬上司,故不涉違反誠信。辯方呈上立會議員許志峯及被告前上司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但裁判官質疑兩信沒簽署。許接受查詢稱被告近一年以自由撰稿員身份為他工作,他前天收到被告請他寫信的要求,因時間倉促沒簽名,信中許讚揚被告盡忠職守,品格良好;前上司指他工作勤奮認真。
官指3女證人誠實可靠
本案3項控罪指被告於《明報》辦公室內,以iPhone6偷拍3名27至31歲女同事的影片及照片,首次於2015年6月1日偷拍X胸部;同月27日及8月21日則分別偷拍Y及Z裙底。
裁判官裁決指3名女證人均誠實可靠。X的證供指她當日彎身執拾抽屜,向上望時發現被告手持iPhone向下拍攝其胸口,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非常可疑,惟因X未有看到屏幕當時情況,不能排除被告正用手機處理其他事務,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此罪不成立。
至於Y,她當日在影印房退後時碰到物件,發現被告持手機置於其長裙裙底,手機屏幕顯示拍攝功能開啟,裁判官指其證供可靠;相反被告稱正綁鞋帶,但影印房內可容納多3人,沒理由要在Y身後綁鞋帶,還毫不避嫌將手機放在地上,認為其說法有違常理,不可接受。
官指Z當日穿着散開短裙側身彎腰執拾物件,被告垂下手絕對可以拍到裙底。由於事主並非即時報案,被告有足夠時間刪除相片,故手機未發現任何涉案相片亦不足為奇,不影響本案裁決,裁定他第三罪也成立。
警方事後未能在被告的手機內找到涉案相片,甚至不肯定撿取的是否被告於案發時所用的iPhone,控方陳詞時要求法庭以環境證供推論被告以手機犯案,只要證明他有不誠實意圖已可入罪,控罪元素不包括他是否有拍攝。辯方則堅稱被告沒偷拍。
案件編號:ESCC2108/17
記者:蔡少玲
辯方昨求情稱37歲被告周展鴻在《明報》工作13年,事發後已離職。被告與事主只是同事,非直屬上司,故不涉違反誠信。辯方呈上立會議員許志峯及被告前上司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但裁判官質疑兩信沒簽署。許接受查詢稱被告近一年以自由撰稿員身份為他工作,他前天收到被告請他寫信的要求,因時間倉促沒簽名,信中許讚揚被告盡忠職守,品格良好;前上司指他工作勤奮認真。
官指3女證人誠實可靠
本案3項控罪指被告於《明報》辦公室內,以iPhone6偷拍3名27至31歲女同事的影片及照片,首次於2015年6月1日偷拍X胸部;同月27日及8月21日則分別偷拍Y及Z裙底。
裁判官裁決指3名女證人均誠實可靠。X的證供指她當日彎身執拾抽屜,向上望時發現被告手持iPhone向下拍攝其胸口,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非常可疑,惟因X未有看到屏幕當時情況,不能排除被告正用手機處理其他事務,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此罪不成立。
至於Y,她當日在影印房退後時碰到物件,發現被告持手機置於其長裙裙底,手機屏幕顯示拍攝功能開啟,裁判官指其證供可靠;相反被告稱正綁鞋帶,但影印房內可容納多3人,沒理由要在Y身後綁鞋帶,還毫不避嫌將手機放在地上,認為其說法有違常理,不可接受。
官指Z當日穿着散開短裙側身彎腰執拾物件,被告垂下手絕對可以拍到裙底。由於事主並非即時報案,被告有足夠時間刪除相片,故手機未發現任何涉案相片亦不足為奇,不影響本案裁決,裁定他第三罪也成立。
警方事後未能在被告的手機內找到涉案相片,甚至不肯定撿取的是否被告於案發時所用的iPhone,控方陳詞時要求法庭以環境證供推論被告以手機犯案,只要證明他有不誠實意圖已可入罪,控罪元素不包括他是否有拍攝。辯方則堅稱被告沒偷拍。
案件編號:ESCC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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