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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破產禁選下屆立會長青網文章

2017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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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9月13日 06:35
2017年09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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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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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梁頌恆及游蕙禎未有在立法會行管會限期前還錢,立法會展開法律追討行動,若成功迫令二人破產,二人除了生活受影響,更不能參與下屆立法會選舉。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1)(i)條,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將不能獲提名或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此安排與區議會選舉安排一致。根據《破產條例》,首次破產人在破產4年後才可獲解除破產令,意味若二人於今年破產,起碼要待2021年後才可再次參選,即下屆的2019年區議會選舉和2020年立法會選舉,梁、游均不能參與。


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士不能出任具專業資格的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董事,亦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相關人士若日後重新申請專業資格執照,要面對更高審批標準,而其信貸評級亦被拖低,信貸資料庫雖只保留破產者紀錄8年,但法庭公眾紀錄將永久保存,可遭查閱。


破產者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應乘搭的士,但仍可往海外旅行,只是有關開支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支付。破產者亦須交出資產,以變賣抵債,如破產人有工作在身,其薪金在減去必要開支後,餘下金額須用以還債。


■記者姚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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