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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13名示威者於立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撥款期間,圖強闖立會大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上月中申請加刑成功,上訴庭即改判眾人入獄8至13個月。相隔近一個月,上訴庭昨終頒下判刑理由,指參考英國案例後認為被告行為對公眾造成不便,沒坦白認罪表達其真摯信念,不符合案例所指的「公民抗命」,不能輕判,亦狠批被告暴力行為損害立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表明對事件沒有悔意是「自以為是,肆意行事」。
記者:蘇曉欣
上訴庭於提出上訴限期屆滿的前一天頒下56頁判決理由,早前13名被告均表明會對刑期覆核的結果提出上訴。
判詞指,部份被告辯稱案發時進行公民抗命,上訴庭特別引用前終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Leonard Hoffmann)在英國著名案例R v Jones(Margaret)判詞中對公民抗命的看法,而有關案例亦曾先後被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及大律師公會引用。
官斥以檢控作抗爭手法
賀於判詞提到公民抗命歷史悠久及值得敬重,但當中有些慣例如「抗議者行動要有分寸,不造成過份破壞或不便,並且接受法律施加的懲罰以顯示其信念的真摯」。上訴庭套用賀的看法,認為13名被告行為罔顧法律,以嚴重暴力破壞公眾秩序,亦沒坦白認罪,不符合公民抗命精神,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輕判;而被告亦不可以公民抗命作為違法藉口,漠視法紀肆意行事,必須有一定節制,不能為所欲為。
上訴庭又提到,雖有公民抗命人士會選擇不認罪,利用刑事檢控程序作為抗爭手法,將法庭變成一個向傳媒發聲的平台,惟賀已曾於判詞中嚴厲批評此做法。
至於被告一直否認使用暴力,上訴庭表明不認同,批評被告暴力衝擊立法會,妨礙當時其他人在立會外希望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亦或令不同意見人士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嚴重後果,必須以重罰來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及「有樣學樣」,並指無論被告的個人理念多崇高,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批評被告表明對事件沒有悔意是「自以為是,肆意行事」。
本案被告為社工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前學民思潮召集人林朗彥、朱偉聰、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去年初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已全部完成。經改判後,12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須入獄13個月,認罪的郭耀昌則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CAAR3/16
記者:蘇曉欣
上訴庭於提出上訴限期屆滿的前一天頒下56頁判決理由,早前13名被告均表明會對刑期覆核的結果提出上訴。
判詞指,部份被告辯稱案發時進行公民抗命,上訴庭特別引用前終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Leonard Hoffmann)在英國著名案例R v Jones(Margaret)判詞中對公民抗命的看法,而有關案例亦曾先後被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及大律師公會引用。
官斥以檢控作抗爭手法
賀於判詞提到公民抗命歷史悠久及值得敬重,但當中有些慣例如「抗議者行動要有分寸,不造成過份破壞或不便,並且接受法律施加的懲罰以顯示其信念的真摯」。上訴庭套用賀的看法,認為13名被告行為罔顧法律,以嚴重暴力破壞公眾秩序,亦沒坦白認罪,不符合公民抗命精神,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輕判;而被告亦不可以公民抗命作為違法藉口,漠視法紀肆意行事,必須有一定節制,不能為所欲為。
上訴庭又提到,雖有公民抗命人士會選擇不認罪,利用刑事檢控程序作為抗爭手法,將法庭變成一個向傳媒發聲的平台,惟賀已曾於判詞中嚴厲批評此做法。
至於被告一直否認使用暴力,上訴庭表明不認同,批評被告暴力衝擊立法會,妨礙當時其他人在立會外希望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亦或令不同意見人士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嚴重後果,必須以重罰來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及「有樣學樣」,並指無論被告的個人理念多崇高,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批評被告表明對事件沒有悔意是「自以為是,肆意行事」。
本案被告為社工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前學民思潮召集人林朗彥、朱偉聰、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去年初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已全部完成。經改判後,12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須入獄13個月,認罪的郭耀昌則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CAAR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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