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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抗爭代價愈來愈高,這不只關乎社運人士,還關乎每一位參與遊行集會的市民。《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行,向來被詬病定義含糊,剝奪市民遊行集會的基本人權。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已可定罪。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2008年向一眾法官致辭時曾說過:「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要取得公衆的尊重和信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在充分了解及詳細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法官量刑理由後」,公眾討論是「極具意義」。良心犯審訊持續,究竟甚麼是合理量刑?過去五年被控「非法集結」的社運人士,最後刑罰為何?律政司這次為甚麼可以推翻原審裁決覆核刑期?理性地討論案件前,你要知道的懶人包。
資料來源:法夢Facebook專頁、香港法律資訊中心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2008年向一眾法官致辭時曾說過:「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要取得公衆的尊重和信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在充分了解及詳細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法官量刑理由後」,公眾討論是「極具意義」。良心犯審訊持續,究竟甚麼是合理量刑?過去五年被控「非法集結」的社運人士,最後刑罰為何?律政司這次為甚麼可以推翻原審裁決覆核刑期?理性地討論案件前,你要知道的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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