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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澤評UGL案:廉署應披露進展暗插梁振英無修防賄例長青網文章

2017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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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9月06日 06:35
2017年09月0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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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廉署調查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元事件,雖然廣受社會關注,但廉署從未交代情況,前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李銘澤認為,廉署在不違反《防賄條例》30條下,對一些涉及高官調查應增加透明度,以釋公眾疑慮;又暗批梁振英未有履行承諾,修訂《防賄條例》以涵蓋特首,反映當局反貪決心不強,強調「有乜理由香港特區首長可以置身事外?」

記者:呂浩然

李銘澤昨日接受民主黨劉慧卿訪問時表示,港人關注本港廉潔問題,尤其就某些案件調查上的透明度。雖然他並無明言所指的是哪宗案件,但亦提到是一些關於高官、特別是「最高嗰位」的案件,矛頭直指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元案。


「乜理由特首可置身事外」

他認為,一般情況下廉署都不應談論調查中的案件,但若果事件對社會有影響、或者媒體都已經報道過,而廉署已經與涉案嫌疑人士見面或完成搜查等,在不牴觸《防賄條例》第30條下,廉署可以考慮寬鬆少許,適度披露相關案件資料,譬如曾與受嫌疑人見面、搜過某些地方等,以提高透明度,避免要公眾「估估吓」而損害廉署公信力。


因應前特首曾蔭權涉貪問題,港府曾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最後於2012年5月完成檢討並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修訂《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使其適用範圍包括特首。梁振英上任前已表明會盡快提出修訂,可是到他上任後港府以涉及憲制問題為由,推搪至梁卸任仍未見蹤影。


李銘澤強調,大律師公會早在2008年已表明,看不到將特首包括在《防賄條例》第3、8條會有憲制問題,然而當局至今未解釋。李續指,就連現時內地打貪工作,都令很多高官被查、受法律制裁,故此「有乜理由香港特區首長可以置身事外?」批評政府「講咗唔做」是「反映出你嗰個反貪意願同決心唔強咯!」


曾經擔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林卓廷支持李建議。他認為過往市民對廉署信任度高,即使署方未有增加透明度,公眾亦不覺得有問題;可是過去數年,經歷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被指涉貪、現任專員白韞六治下人事任命風波,廉署公信力備受質疑,故應參考李銘澤的提議加強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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