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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上月一名機場保安在機場因暗諷小巨肺Celine父親借女上位,結果慘遭解僱。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工會踢爆不少縮骨僱主濫用《僱傭條例》第九條,以僱員犯上嚴重過錯為由,判員工即炒「極刑」,藉此逃避支付遣散賠償。這類「有殺無賠」個案,解僱理由部份極為荒謬,甚至無中生有,如有零售店舖女店長,因人手不足安排店員加班,卻反遭管理層指斥浪費公司資源,結果慘吃無情雞,「公司一個仙都唔肯賠」。
記者盧文烈
僱主若解僱員工,除需發放代通知金或給予通知期外,僱員做滿兩年,僱主要支付遣散費,5年年資以上則要發放長期服務金,但《僱傭條例》第九條列明,若僱員犯了嚴重過失,如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守,僱主可將有關員工即時解僱而不發放代通知金,當年未發放的年假薪酬、遣散費及長服金等賠償。屯門興德學校法團校董會早前便是引用《僱傭條例》第九條,以嚴重過失為由即時解僱校長陳章萍。
不過,職工盟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指,部份僱主判員工即炒極刑,旨在存心逃避支付法定賠償,名副其實有殺無賠。其中一宗解僱個案涉及一名年資逾5年的零售店長,該員工向工會申訴,指由於店舖長期人手不足,所以不時要求店員加班,但公司主管突然有一天向她發難,指收到店員投訴,不滿店長經常要求他們加班工作,公司最終以店長浪費公司資源為由把她解僱,並且拒絕支付賠償,「佢覺得好冤枉,明明(公司)唔夠人先叫下屬加班,但竟然話番佢轉頭。」工會協助員工索償,結果公司願意支付部份長服金,員工為求盡快取得公司的reference letter(離職證明書),無奈接受。
另一個案主角是一名新入職文員,對方在求職時已向僱主表明早已購買機票準備與家人外遊,故上班一個月多後需取一星期大假,當時僱主稱無問題,上班後她向所屬部門負責處理假紙的員工申請放假,公司未有拒絕,結果如常放假,但大假後重返工作崗位,上司卻以她無故曠工為由即炒,員工正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員工未過試用期,涉及嘅賠償其實只係七日代通知金,但員工覺得畀人屈好唔抵,所以要爭取到底。」張麗霞不排除,涉事公司內部溝通出錯,「請人係一個人,批假期係另一個,解僱又係第三個人」,有員工可能為掩飾過失另覓代罪羔羊。
拒絕服從公司命令是常見即時解僱的理由,但僱主指令若不合理未必人人啃得落,有員工在貿易公司工作11年,首年於兒童手表部負責文職工作,之後調往文具部繼續同類職務,一做10年,但某日公司卻以文具部解散為由,要求調該員工至兒童手表部,但工作性質卻由一般文職,轉為QC(品質控制),員工拒絕,最終飯碗不保。
一名64歲女工於政府部門任外判工10多年,每兩年續約一次,但最新一份合約工作未夠一年,公司突要求她由灣仔工作崗位即日轉到元朗培訓,公司未有交代培訓內容,而僱傭合約也沒列明員工須接受培訓,由於曾有同事受訓後被炒,女工擔心遭相同對侍,故拒絕接受公司安排,結果公司連續兩日每日向她發放兩封警告信,但四封警告信內容全屬翻舊帳,而且並非嚴重過失,「例如話員工無佩戴工作證,但實情係佢只係將證件攝咗喺衫袋入面。」她說,其中一封警告信要求員工盡快改善,否則即炒,但員工未及改善,在接獲警告信翌日已收到解僱信,「根本冇畀機會員工改善」,公司即炒後拒絕支付代通知金等賠償,員工經工會協助下入稟勞資審裁處索償,結果獲判勝訴。
張麗霞說,工會每年處理十多宗這類即炒不賠的無理解僱個案,受害者多數年資較長,「僱主可以慳番筆賠償」。除年資長員工,一些斯文女員工、長者等均較易被僱主欺負,「僱主恰佢哋弱勢,畀人蝦都唔敢出聲。」她認為,這類個案若最終訴諸法律,員工勝訴機會很大,但個案動輒需半年以上時間解決,部份員工怕麻煩中途放棄,若想成功討回公道,一定要有決心及保持耐性。
記者盧文烈
僱主若解僱員工,除需發放代通知金或給予通知期外,僱員做滿兩年,僱主要支付遣散費,5年年資以上則要發放長期服務金,但《僱傭條例》第九條列明,若僱員犯了嚴重過失,如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守,僱主可將有關員工即時解僱而不發放代通知金,當年未發放的年假薪酬、遣散費及長服金等賠償。屯門興德學校法團校董會早前便是引用《僱傭條例》第九條,以嚴重過失為由即時解僱校長陳章萍。
不過,職工盟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指,部份僱主判員工即炒極刑,旨在存心逃避支付法定賠償,名副其實有殺無賠。其中一宗解僱個案涉及一名年資逾5年的零售店長,該員工向工會申訴,指由於店舖長期人手不足,所以不時要求店員加班,但公司主管突然有一天向她發難,指收到店員投訴,不滿店長經常要求他們加班工作,公司最終以店長浪費公司資源為由把她解僱,並且拒絕支付賠償,「佢覺得好冤枉,明明(公司)唔夠人先叫下屬加班,但竟然話番佢轉頭。」工會協助員工索償,結果公司願意支付部份長服金,員工為求盡快取得公司的reference letter(離職證明書),無奈接受。
另一個案主角是一名新入職文員,對方在求職時已向僱主表明早已購買機票準備與家人外遊,故上班一個月多後需取一星期大假,當時僱主稱無問題,上班後她向所屬部門負責處理假紙的員工申請放假,公司未有拒絕,結果如常放假,但大假後重返工作崗位,上司卻以她無故曠工為由即炒,員工正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員工未過試用期,涉及嘅賠償其實只係七日代通知金,但員工覺得畀人屈好唔抵,所以要爭取到底。」張麗霞不排除,涉事公司內部溝通出錯,「請人係一個人,批假期係另一個,解僱又係第三個人」,有員工可能為掩飾過失另覓代罪羔羊。
拒絕服從公司命令是常見即時解僱的理由,但僱主指令若不合理未必人人啃得落,有員工在貿易公司工作11年,首年於兒童手表部負責文職工作,之後調往文具部繼續同類職務,一做10年,但某日公司卻以文具部解散為由,要求調該員工至兒童手表部,但工作性質卻由一般文職,轉為QC(品質控制),員工拒絕,最終飯碗不保。
一名64歲女工於政府部門任外判工10多年,每兩年續約一次,但最新一份合約工作未夠一年,公司突要求她由灣仔工作崗位即日轉到元朗培訓,公司未有交代培訓內容,而僱傭合約也沒列明員工須接受培訓,由於曾有同事受訓後被炒,女工擔心遭相同對侍,故拒絕接受公司安排,結果公司連續兩日每日向她發放兩封警告信,但四封警告信內容全屬翻舊帳,而且並非嚴重過失,「例如話員工無佩戴工作證,但實情係佢只係將證件攝咗喺衫袋入面。」她說,其中一封警告信要求員工盡快改善,否則即炒,但員工未及改善,在接獲警告信翌日已收到解僱信,「根本冇畀機會員工改善」,公司即炒後拒絕支付代通知金等賠償,員工經工會協助下入稟勞資審裁處索償,結果獲判勝訴。
張麗霞說,工會每年處理十多宗這類即炒不賠的無理解僱個案,受害者多數年資較長,「僱主可以慳番筆賠償」。除年資長員工,一些斯文女員工、長者等均較易被僱主欺負,「僱主恰佢哋弱勢,畀人蝦都唔敢出聲。」她認為,這類個案若最終訴諸法律,員工勝訴機會很大,但個案動輒需半年以上時間解決,部份員工怕麻煩中途放棄,若想成功討回公道,一定要有決心及保持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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