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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強積金制度推行至今,一直容許僱主以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長服金)與僱員的供款互相抵消(所謂「對冲」),實際上就是把僱員的失業補償與退休保障互相抵消,並不合理。現時每年對冲的金額約達30億元,大大減低對僱員的退休保障。
行政會議在新管治班子上任前通過取消對冲制度的方案,內容與政府於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一致。當中把遣散費長服金計算由過往年資乘薪酬的三分之二減少至二分之一,引起最大爭議。強積金對冲是削減僱員的退休保障換取離職保障,現時建議降低遣散費長服金賠償額計算,則是反過來以削減僱員的離職保障換取退休保障,同樣不合理。此點社會上已有不少批評,在此不贅。
此外,亦有意見質疑以公帑直接補貼僱主,並非解決對冲問題的最佳方案。其實,在年初施政報告公布取消對冲的建議後,勞工界曾提出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基金池)處理對冲,基金由僱主供款,日後遣散費長服金的賠償則由基金支付(或僱主支付後由基金發還)。此方案有助僱主應付取消對冲帶來的影響,據悉五大商會亦曾積極考慮有關建議(雖然最終支持了其他方案)。既然政府表示將來有空間修訂方案,本文將討論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制度的利弊。
設中央補償基金的利弊
現制度是由僱主直接支付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則是由僱主向中央補償基金供款,再以基金支付僱員。先假設轉變制度後對聘用及解僱行為沒有影響,兩制度總體付出的開支應無顯著差別。
然而,中央補償基金有機會對僱主帶來整體效益。首先,此制度把僱主解僱僱員時需一筆過繳付的賠償轉為定期供款,實際類似由僱主購買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保險,有助企業互相分擔風險,僱主亦較易估算成本(當然,從另一角度來說,這亦代表由少解僱僱員的僱主,補貼多解僱僱員的僱主(註);有意見認為對少解僱僱員的僱主不公,下文討論如何處理此問題)。
其次,取消對冲後,現時會計制度要求企業為每名員工潛在可領取的遣散費長服金作撥備。然而這筆撥備最終並不會全數被支取(部分僱員會因自願離職等原因而領取不到遣散費長服金),因此撥備所需的開支會高於實際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開支(撥備比率約為薪酬開支的4%至6%,而實際遣散費長服金的開支,根據羅致光博士的估算,長遠約為薪酬開支的2%),這筆撥備開支會影響企業的帳面開支。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後,僱主無撥備的需要,帳面開支會減少。
不過,在勞工的角度,實行中央基金賠償的制度則有利有弊。
首先,不少意見擔心如遣散費長服金由解僱員工的個別僱主全數支付,則僱主會有誘因避免長期聘用僱員,導致僱員有機會每2年或5年被解僱一次。中央補償基金會減少上述僱主避免長期聘用僱員的誘因。此外,中央補償基金把僱員追討遣散費長服金的實際對象由前僱主改變為政府。在香港勞資實力懸殊下,此制度有助鼓勵僱員爭取其合理權益。
然而,勞工一直認為遣散費長服金是增加僱主解僱成本的機制;如中央補償基金減低個別僱主的解僱成本,理論上僱員更易被解僱,對僱員不利。
設立「墊底費」
此外,有意見認為推行此制度容易導致濫用。遣散費長服金本為僱員的合理權益,如新制度只是去除僱員爭取合理權益的障礙,這並不算濫用。如濫用是指僱主或僱員透過各種手法騙取遣散費長服金(如透過「假解僱」),這些情况需透過政府加強行政措施防範。
解決此問題的方案之一,是要求僱主亦需要承擔部分遣散費長服金的費用。這種類似「墊底費」安排,既可體現僱主所應承擔的解僱責任,減少少解僱員工的僱主對多解僱員工的僱主的補貼,亦可減少濫用中央補償基金的情况。
總結
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服金的對冲機制,長期侵蝕僱員的退休保障,應予取消。僱員遭解僱
行政會議在新管治班子上任前通過取消對冲制度的方案,內容與政府於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一致。當中把遣散費長服金計算由過往年資乘薪酬的三分之二減少至二分之一,引起最大爭議。強積金對冲是削減僱員的退休保障換取離職保障,現時建議降低遣散費長服金賠償額計算,則是反過來以削減僱員的離職保障換取退休保障,同樣不合理。此點社會上已有不少批評,在此不贅。
此外,亦有意見質疑以公帑直接補貼僱主,並非解決對冲問題的最佳方案。其實,在年初施政報告公布取消對冲的建議後,勞工界曾提出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基金池)處理對冲,基金由僱主供款,日後遣散費長服金的賠償則由基金支付(或僱主支付後由基金發還)。此方案有助僱主應付取消對冲帶來的影響,據悉五大商會亦曾積極考慮有關建議(雖然最終支持了其他方案)。既然政府表示將來有空間修訂方案,本文將討論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制度的利弊。
設中央補償基金的利弊
現制度是由僱主直接支付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則是由僱主向中央補償基金供款,再以基金支付僱員。先假設轉變制度後對聘用及解僱行為沒有影響,兩制度總體付出的開支應無顯著差別。
然而,中央補償基金有機會對僱主帶來整體效益。首先,此制度把僱主解僱僱員時需一筆過繳付的賠償轉為定期供款,實際類似由僱主購買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保險,有助企業互相分擔風險,僱主亦較易估算成本(當然,從另一角度來說,這亦代表由少解僱僱員的僱主,補貼多解僱僱員的僱主(註);有意見認為對少解僱僱員的僱主不公,下文討論如何處理此問題)。
其次,取消對冲後,現時會計制度要求企業為每名員工潛在可領取的遣散費長服金作撥備。然而這筆撥備最終並不會全數被支取(部分僱員會因自願離職等原因而領取不到遣散費長服金),因此撥備所需的開支會高於實際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開支(撥備比率約為薪酬開支的4%至6%,而實際遣散費長服金的開支,根據羅致光博士的估算,長遠約為薪酬開支的2%),這筆撥備開支會影響企業的帳面開支。設立中央補償基金後,僱主無撥備的需要,帳面開支會減少。
不過,在勞工的角度,實行中央基金賠償的制度則有利有弊。
首先,不少意見擔心如遣散費長服金由解僱員工的個別僱主全數支付,則僱主會有誘因避免長期聘用僱員,導致僱員有機會每2年或5年被解僱一次。中央補償基金會減少上述僱主避免長期聘用僱員的誘因。此外,中央補償基金把僱員追討遣散費長服金的實際對象由前僱主改變為政府。在香港勞資實力懸殊下,此制度有助鼓勵僱員爭取其合理權益。
然而,勞工一直認為遣散費長服金是增加僱主解僱成本的機制;如中央補償基金減低個別僱主的解僱成本,理論上僱員更易被解僱,對僱員不利。
設立「墊底費」
此外,有意見認為推行此制度容易導致濫用。遣散費長服金本為僱員的合理權益,如新制度只是去除僱員爭取合理權益的障礙,這並不算濫用。如濫用是指僱主或僱員透過各種手法騙取遣散費長服金(如透過「假解僱」),這些情况需透過政府加強行政措施防範。
解決此問題的方案之一,是要求僱主亦需要承擔部分遣散費長服金的費用。這種類似「墊底費」安排,既可體現僱主所應承擔的解僱責任,減少少解僱員工的僱主對多解僱員工的僱主的補貼,亦可減少濫用中央補償基金的情况。
總結
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服金的對冲機制,長期侵蝕僱員的退休保障,應予取消。僱員遭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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