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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參與藥物臨牀試驗的男子日前入稟高院,指於2011年9月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參與治療腫瘤藥物的臨牀試驗後,令他蒙受身體損傷,他要求醫管局賠償。醫管局昨指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公開討論個案詳情。
醫管局:不公開討論
男子張昐鋒(譯音)親自撰寫的入稟狀指出,他於2011年2月受醫院管理局邀請,參與藥物Siltuximab(CNTO328)的臨牀試驗,並在2011年9月至今年2月期間,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參與有關試驗。他指醫管局及其員工涉及疏忽,及違反「參與者同意書」的細則,遂要求醫管局賠償,惟未有透露金額。
臨牀試驗須經審批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36B條規定,臨牀試驗須以書面向藥劑業及毒藥(藥劑製品及物質註冊:臨牀試驗及藥物測試證明書)委員會申請。
前食衛局長周一嶽曾於2010年底於立法會回應議員提問時提及,臨牀試驗是經病人了解及同意下進行的醫療程序,臨牀試驗亦須經有關機構的倫理委員會審批,並由註冊的醫療人員進行。參與者須先簽下「參與者同意書」,同意書是推行臨牀研究的機構和參與者之間的協定。如參與者在臨牀研究進行期間提出任何訴訟或索償,推行研究計劃的機構須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2011年2月公布財政政算案中提及,醫管局分別會在瑪麗醫院及威爾斯親王醫院設立第一期臨牀試驗中心,為新藥物進行首階段臨牀試驗,推動發展藥業和生物製藥業。
【入稟編號:HCPI651/17】
醫管局:不公開討論
男子張昐鋒(譯音)親自撰寫的入稟狀指出,他於2011年2月受醫院管理局邀請,參與藥物Siltuximab(CNTO328)的臨牀試驗,並在2011年9月至今年2月期間,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參與有關試驗。他指醫管局及其員工涉及疏忽,及違反「參與者同意書」的細則,遂要求醫管局賠償,惟未有透露金額。
臨牀試驗須經審批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36B條規定,臨牀試驗須以書面向藥劑業及毒藥(藥劑製品及物質註冊:臨牀試驗及藥物測試證明書)委員會申請。
前食衛局長周一嶽曾於2010年底於立法會回應議員提問時提及,臨牀試驗是經病人了解及同意下進行的醫療程序,臨牀試驗亦須經有關機構的倫理委員會審批,並由註冊的醫療人員進行。參與者須先簽下「參與者同意書」,同意書是推行臨牀研究的機構和參與者之間的協定。如參與者在臨牀研究進行期間提出任何訴訟或索償,推行研究計劃的機構須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2011年2月公布財政政算案中提及,醫管局分別會在瑪麗醫院及威爾斯親王醫院設立第一期臨牀試驗中心,為新藥物進行首階段臨牀試驗,推動發展藥業和生物製藥業。
【入稟編號:HCPI6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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