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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租金昂貴,縱使劏房居住環境惡劣,仍吸引不少基層市民租住,近年更蔓延至工廈單位。發展局昨天建議修訂法例,把出租工廈作住宅列為刑事罪,對容許他人把工廈作非法住宅用途的業主或承租人等作刑事制裁,若只在工廈單位居住的住客則可獲豁免。局方又建議賦權屋宇署人員,當相信工廈有住宅劏房時,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授權直接進入單位蒐證。有議員批評修例治標不治本,擔心令本港劏房租金上升。
發展局:住工廈或礙消防救援
據統計處2015年公布的數據,本港有8.64萬個劏房(分間樓宇單位),共約19.55萬人居於劏房,當中未包括工廈劏房戶。政府於2011年表示,本港約有3000名工廈劏房居民,社區組織估計現時約有1萬名工廈劏房居民。發展局指出,在工廈居住涉及安全風險較高,住戶寢居於工廈單位,一旦發生火警,或需更多時間逃生;工廈單位改作住宅用途,其逃生途徑及樓宇耐火結構低於標準,有可能妨礙消防員在火警時的拯救行動。
自2012年起,屋宇署通過一系列的大規模行動,加強針對以工廈作非法居住用途的執法工作。截至2016年底,已大規模檢查118幢目標樓宇,並於26幢工廈發現117個被用作居住用途的單位;在發出的232張法定命令中,192張已獲遵從,亦對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人提出30宗刑事檢控。
發展局昨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提到,為提高阻嚇作用,需要在《建築物條例》下增訂新刑事罪行,對使用或明知而容許他人,把工廈單位作非法住宅用途的單位擁有人、租客、承租人(如二房東)、負責人等,以及任何協助及教唆擁有人(如地產經紀),容許他人使用工廈單位作非法住用用途的人,施加刑事制裁。鑑於純粹在工廈單位居住的多屬弱勢社群,發展局建議豁免這類人士。若他們沒有分租單位作住宅用途,除非為涉事單位業主,否則可獲豁免於新增的刑事罪行條文。
倡賦權屋署直接申手令入單位
為使屋宇署執行新增刑事罪行條文,發展局建議賦權屋宇署人員,在合理地相信工廈單位被用作非法住用時,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授權直接進入及搜查有關處所,毋須如現行法例下需要重複到訪並被拒內進的情况下才能申請手令。當局計劃在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議員批治標不治本 恐推高租金
立法會議員兼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尹兆堅表示,市民居住劏房或工廈是因公屋不足,而輪候公屋時間漫長,私人樓宇租金高企,迫不得已下入住劏房;擔心修例一旦通過,業主在短時間內把住客趕走,原本住工廈的市民回流到其他劏房市場,會引致供不應求,出現「劏房劏上劏、租金貴上貴」的情况,建議政府興建足夠公營房屋,解決本港房屋問題,否則修例是治標不治本。
發展局:住工廈或礙消防救援
據統計處2015年公布的數據,本港有8.64萬個劏房(分間樓宇單位),共約19.55萬人居於劏房,當中未包括工廈劏房戶。政府於2011年表示,本港約有3000名工廈劏房居民,社區組織估計現時約有1萬名工廈劏房居民。發展局指出,在工廈居住涉及安全風險較高,住戶寢居於工廈單位,一旦發生火警,或需更多時間逃生;工廈單位改作住宅用途,其逃生途徑及樓宇耐火結構低於標準,有可能妨礙消防員在火警時的拯救行動。
自2012年起,屋宇署通過一系列的大規模行動,加強針對以工廈作非法居住用途的執法工作。截至2016年底,已大規模檢查118幢目標樓宇,並於26幢工廈發現117個被用作居住用途的單位;在發出的232張法定命令中,192張已獲遵從,亦對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人提出30宗刑事檢控。
發展局昨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提到,為提高阻嚇作用,需要在《建築物條例》下增訂新刑事罪行,對使用或明知而容許他人,把工廈單位作非法住宅用途的單位擁有人、租客、承租人(如二房東)、負責人等,以及任何協助及教唆擁有人(如地產經紀),容許他人使用工廈單位作非法住用用途的人,施加刑事制裁。鑑於純粹在工廈單位居住的多屬弱勢社群,發展局建議豁免這類人士。若他們沒有分租單位作住宅用途,除非為涉事單位業主,否則可獲豁免於新增的刑事罪行條文。
倡賦權屋署直接申手令入單位
為使屋宇署執行新增刑事罪行條文,發展局建議賦權屋宇署人員,在合理地相信工廈單位被用作非法住用時,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授權直接進入及搜查有關處所,毋須如現行法例下需要重複到訪並被拒內進的情况下才能申請手令。當局計劃在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議員批治標不治本 恐推高租金
立法會議員兼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尹兆堅表示,市民居住劏房或工廈是因公屋不足,而輪候公屋時間漫長,私人樓宇租金高企,迫不得已下入住劏房;擔心修例一旦通過,業主在短時間內把住客趕走,原本住工廈的市民回流到其他劏房市場,會引致供不應求,出現「劏房劏上劏、租金貴上貴」的情况,建議政府興建足夠公營房屋,解決本港房屋問題,否則修例是治標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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