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莫乃光:合理規管共享經濟:非不能而是不為長青網文章

2017年06月1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6月12日 06:35
2017年06月12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6月7日楊偉雄局長回答議員質詢時,強調不同意「創新就可違法」,表達政府對科技應用採開放態度,但字裏行間實際上已將網絡出租車、網絡短租住宿等共享經濟模式「判死刑」。近日楊局長更公開反駁,洋洋千字回覆中卻沒有正面回應核心問題:為何創科局成立將近兩年,仍未推動更多政策局檢視政策,更新不合時宜的法例?


香港曾經有不少顛覆行業生態的創新業務都曾被視為觸犯法例,而被執法部門高調採取行動打擊,但最終都能夠成功納入規管,成為貢獻社會的正當業務。而當最近負責推動創新的官員,振振有詞地宣告共享經濟「罔顧法紀」、衝擊傳統商業模式和規管制度,表示政府會大力取締,就有如與歷史遙相呼應。


上世紀70年代,點到點的直送郵件速遞服務DHL違反當年的法例規定,即所有文件的運送都必須經過郵政局處理。因此,該公司被警方三番四次要求停止營運,創辦人更被起訴,最終裁判官判DHL勝訴,而港英政府仍不罷休,尋求透過《郵政條例》封殺之,後來DHL成功獲得商界支持令政府讓步,速遞服務才得以繼續發展。


至1990年代互聯網興起,筆者當年亦創立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然而香港電訊的專營權仍受電訊法例保護。1995年一宗轟動的事件發生:警方指ISP沒有申請PNETS牌照,突擊搜查多家ISP拉人封舖。此後全港上網用戶需透過ISP向香港電訊繳交PNETS費用,至後來寬頻上網普及才不再適用。這些事件,相信仍有很多人印象深刻。


顛覆者帶來選擇

前述兩者的共同點是,創新者帶來顛覆既得利益者的商業模式,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在1990年代創立的城市電訊上同樣可見。當前互聯網上創造出「共享經濟」模式,透過網絡平台運用閒置的資源提供服務。部分公司雖然在現有法律框架的灰色地帶中誕生,但卻能令消費者有更多選擇。


尚記得倡議成立創新及科技局時,包括筆者在內的不少人士都期望這個政策局能夠負起統籌各部門檢討過時法例的責任,協助透過諮詢和討論,在各種考慮與創新之間取得平衡,引入有利創新的法例並使香港能夠與時並進,令市民得益。創科局成立時的其中一項重點工作,就是「協調各決策局就研發及科技事宜的政策制定工作」,但成果仍未如人意。


政府對規管共享經濟冷淡

幾年前,筆者曾經與主管相關政策的運輸及房屋局和民政事務總署聯絡,希望討論修訂將共乘、短租住宿等納入規管制度的可能,然而官員反應冷淡。至上周張炳良局長公布《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報告,同樣無視社會一直對適當規管網絡出租車等的聲音。


誠然如楊偉雄局長所言,共享經濟可引發各種問題,包括品質保證、消費者安全等,但全部都可以透過諮詢社會和制訂政策去解決。張炳良局長說全球沒有政府容許不規管,其實多國政府選擇與時並進,制訂適合數碼經濟時代的法律。中國內地多個城市、新加坡、巴西、印度和美加等多個地區都開始為共乘服務引入當地的規管制度。為何香港政府要選擇原地踏步?


政府有責任帶頭檢討及把共享經濟的營運者納入規管範圍,因應實際情况來檢討政策,必要時提出修改法例。社會都尊重政府需要時間去考慮如何處理共享經濟,但我們已經等得太久。香港的競爭力在不知不覺中溜走,政府未經廣泛諮詢先傾斜於既得商業利益的立場,打壓作為劃一的應對,不是解決問題,不符合公眾利益亦不負責任。若目的是維護小部分現有業者的利益,更是荒謬。


政府應有承擔 而非故步自封

政府是否沒有能力檢討和修例?非也。2015/16年度財政預算案首次提出大力支持金融科技,財經及庫務局與金管局、證監會等規管者的步伐明顯快速得多,設立委員會研究,報告提出設立金融科技專用平台、設立「監管沙盒」和研究法例修訂等有利創新業務發展的舉措。共享經濟面對同樣問題,政府應廣泛諮詢和制訂平衡各方關注的監管框架,像為儲值支付工具修例發牌管理一樣。


筆者希望下一任特首林鄭月娥領導的政府能夠拿出解決問題的決心,封殺「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前,先分析各種方案和考慮、對市民和其他持份者的利弊,提出規管原則,並向公眾顯示願意聆聽和推動創新的態度。


作者是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莫乃光]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