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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儀:狠批Uber 倒不如解散創科局長青網文章

2017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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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6月12日 06:35
2017年06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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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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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創新及科技局上周五在facebook貼文,嚴厲炮轟電召車中介公司Uber,以創新共享經濟為藉口,知法犯法,令電召司機因違法取酬載客而被捕,是不負責任的做法。這個帖文,在網絡世界贏取「嬲嬲」。創科局竟對一家創新經濟公司用詞狠辣,實在諷刺之極。


有時候,也會同情創科局長楊偉雄的處境。


還記得在2015年8月,當立法會未通過成立創科局的決議案,楊偉雄尚未名正言順當局長,被迫當個行政長官創新及科技顧問兼行會成員時,曾大讚Uber是「真正的創新,不止是Uber Taxi,那只是一小部分,而是其他東西,是(行業)的下一個階段」。


創新雖好,但當事情損害既得利益者,局長也要屈服。結果,楊局長對Uber的立場不停修訂,由「真正的創新」,到「或者違法」,最新創科局更貼文指Uber「知法犯法」。


對於Uber這項服務,民意支持是十分明顯,乘客對傳統的士服務早已怨聲載道,短程又嫌短程,說要過海時就話快要「交更」拒載,又或只肯載客到過海的士站……這種種的藉口,乘客們早已一肚氣。Uber的出現,的確為一些願意多付車資而換取較優質服務的乘客,提供多一個選擇。


既然社會已對這項服務需求有相當的共識,作為政府理應支援這類創新經濟行業,而非扼殺其生存空間,結果出現競爭是被禁止,甚至是犯法的情况。


創科局的帖文中,令人最憤慨的,是文中的這一段:「Uber常說很多地方都容許其經營。它為何就不提一下南韓、泰國、荷蘭、德國、法國和西班牙等國家,都已裁定Uber電召車為違法商業模式或提出檢控呢!」那為什麼創科局又不提中國方面已推出網約車專法,新加坡修改法例容許Uber合法營運,菲律賓訂定了新式共乘特別法,澳洲則暫許Uber營運,美國某些州份亦訂立了《僱用車創新修訂法》?


到現在,政府仍未就如Uber這類共享經濟服務立法一事表態。在共享經濟的大潮流下,政府不能抱殘守缺,應認真研究立法的可能性。


說到底,對乘客而言,電召車最重要是符合安全的規定。2014年底,美國華盛頓特區立法機關公布了《2014年僱用車創新修訂法》,將包括Uber在內的電召車服務業者納入新增的「私人僱用車服務」(private vehicle-for-hire services),卻非要電召車跟隨的士行業的發牌限制,而是訂明電召車必須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包括提供保險保障、授權政府當局對司機作背景審核及驗車等要求。


如果創科局沒能去為創新經濟爭取生存的空間,那倒不如解散這個政策局,節省一筆公帑。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

[梁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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