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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教育局基本法教材中的比喻不能類比長青網文章

2017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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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6月10日 06:35
2017年06月1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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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5月底,特區政府教育局公布《中學教育課程指引》,要求學校在「生活與社會課」講授香港《基本法》15個小時。局方又上載新教材,附上影片,以校長和班主任比喻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並稱「由哪位老師出任班主任由校長決定」,引起立法會和社會上的爭論,有說比喻適當的,有說勉強的,有說不當的。可謂見仁見智,不一而足。


教育局辯解的大意是,教材有關「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旨在通過與接近學生年級和日常經歷的表達手法,明法達義,讓學生較容易明白複雜、艱深和抽象的內容,該類比手法亦常見於其他科目的教學,有利學生了解重點,但不應理解為描述某課題的全部內容。


比喻和類比是不同學術門類

適當的比喻或類比,的確有助於受教育者感受或理解複雜、艱深和抽象的內容,沒有人會懷疑這種教學的手法。但筆者從事香港基本法的教育相當長時間,卻極少用比喻的方法來說明;有時想用類比的方法來說明問題,但發現無類可比。


其實,比喻和類比是兩門不同的學術門類,比喻屬於修辭學,適用於語文、英語、寫作等語言、文學課程的教學;類比屬於邏輯學,適用於法學、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課程的教學。使用的場合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如教育局認為語文的教學手法,可以運用於法律或邏輯學的教學手法,恐怕就會惹出麻煩。例如上面的例子中,被喻體是中央和香港特區,喻體是校長和教師,兩者要發生什麼樣的比喻關係,到底是上下級關係、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到底在何種事務上發生何種關係,顯然是不能簡單比喻的。至於校長決定班主任,與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有什麼標準和條件、有什麼不任命和罷免情况,恐怕也不好比喻。


在修辭學上,比喻是可以不講究類別的,而在於產生一種感受或感染的力量。例如把痛苦比喻成烏雲籠罩、把快樂比喻成彩虹懸掛,就是可以接受的。但把中央比喻成校長、香港特區比喻成教師,在法理上、邏輯上就不貼切。「中央」也不限於中央政府,還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軍委等可以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的中央國家機構,各有不同職能;香港特區又有行政、立法、司法的分別,涉及香港特區的事務又有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以及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等分類,就不是校長和教師的關係可以比喻的。


對類比要求嚴格得多

人們對比喻的要求較為寬鬆,修辭學也已有長足的發展和包容,各種比喻都可以有不同的類型。最基本的類型就是明喻、暗喻和借喻,還可以派生出潛喻、博喻、約喻、縮喻、擴喻、屬喻、引喻、曲喻、聯喻、回喻、擇喻、反喻、逆喻、對喻、疑喻、物喻、事喻、互喻、合喻、頂喻、較喻等20餘種。運用得好,的確可以把陌生的東西熟絡化、把深奧的道理顯淺化、把抽象的事理具體化。


然而,對類比或類比推理的要求就嚴格得多。人們觀察兩個或兩類事物在不少屬性上都相同,才可能推出它們在其他方面也相同或相似,才可以類比或進行類比推理。在天文學還不很發達的時期,科學家發現地球和火星都屬於太陽系的行星,都有大氣層和水分,溫度也適中,就推測火星有外星人的存在。但事實證明這種類比是不正確的,主要是對地球和火星的屬性了解得還不夠。例如,當時雖然知道兩者都有大氣層,但並不知道火星大氣層中氧氣的含量極少,不足維持外星人的生活。


當然,類比也有成功的例子,例如中國的武術有模仿仙鶴、老鷹、老虎、螳螂等動物。人類造船的外形與魚類也有相似之處,飛機的造型與鳥類也有相似之處。只要找到共同的屬性愈多,特別是找到本質的、特有的屬性,類比的推理才可能成功。如果以鳥形造船、以魚態造飛機,以家禽、家畜模仿武術,都可能走樣變形。


中國古代比喻和類比的高手如雲,先秦諸子幾乎人人都是此等人物,儒、墨當時號稱顯學,教化、論辯才能最為突出。現舉孔子比喻之例,再舉墨子論說之理,來說明比喻和類比問題。


熟讀《論語》的讀者可能了解,孔子「誨人不倦」,教化宣傳,非常重視直接的感性認識,以事物的形象來喚醒聽眾的感受,就要使用比喻。為了說明「為仁由己」,做與不做,取決於自己,孔子比喻說:「譬如為山,未成一簣,止,吾止也;譬如平地,雖覆一簣,進,吾往也。」(〈子罕〉)為了說明道德有感染作用,他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為政〉)為了說明榜樣的重要,他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顏淵〉)他的學生子貢也善用比喻說明人誰無過的道理,子貢說:「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可見孔門師徒傳神的比喻,寓意於物,足以效法。


墨子是古代的辯論大家,對邏輯學有精到的研究。《墨子.小取》云:「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墨子短短一段話,概括了辯論之要旨。按句號劃分,包含4層意思:一是論說目的;二是論者修為;三是辯論方法;四是辯論守則。為了節省篇幅,筆者只結合第一層意思的「明同異之處」和第三層意思的「以類取,以類予」,來闡述教育局比喻或類比之不足。


「校長和教師」比喻「中央和特區」不可取

墨子強調「明同異之處」,並表示要「以類取,以類予」,也就是說,對相比和被比喻的對象要掌握其異同。中央和校長可否類比、香港特區和教師可否類比,有常識的人不難理解,中央是主權者,有的是指個人,有的是指機構;但校長只是一校之長,只能是個人。香港特區是被授權者,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會和法院,但教師只是擔任教職的人。中央和特區有授權與被授權、有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但沒有僱用關係;校長和教師卻有僱用關係。這樣就不倫類,不具有可比性。「以類取,以類予」,是要求論者區分同類、異類,掌握異同原則,包括邏輯學上的同一律、必異律、矛盾律等,還要善於使用比喻說明問題。而校長和教師的比喻,並不準確表達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掛一漏萬,並不可取。


只有掌握孔子和墨子的比喻和類比的技巧和原理,才能明法達義。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宋小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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