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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近日,因着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的司法覆核及立法會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的討論,同性婚姻(同婚)議題再次引發大眾關注。當中,梁美芬及周浩鼎議員多次以「捍衛傳統家庭價值」、同婚「破壞婚姻制度」、「教壞細路」及「帶來社會混亂」等論調大力反對同婚。我們認為兩名議員的言論未能建基於客觀事實,並混淆了重要而基本的概念,故特此撰文與兩人商榷。
一夫一妻制並非傳統
兩名議員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婚姻乃基於「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傳統」家庭價值觀。但兩名議員奉若傳統的一夫一妻制,實於1971年始在香港實行。婚姻的定義及組成均屬特定社會及歷史時空的產物,隨着社會環境變遷而改變。面對這些轉變,大眾不需產生不必要的恐慌,例如在中國古代男尊女卑的父權社會裏,奉行一夫多妻制,嫁娶均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現代婚姻講求兩性平等,建基於自由戀愛。每當社會修改或重新定義婚姻制度,必定引來反對;但歷史證明了這些改革並沒有帶來動盪,卻使社會成員享有更多自由與選擇,獲得建立親密關係的平等機會。
有論者謂,一夫一妻制也許並非傳統,但只有一男一女的結合方能生養後代、延續社會,因此異性戀結合必須是婚姻的必要條件。然而,這個想法愈益與現實脫節。在西歐及北美,約四成至五成的孩子並非婚內出生。香港家計會在2012年的調查指出,「無孩家庭」佔總家庭人數約四分之一(23.4%)。這些數據顯示,在現代社會,婚姻和生育的關係在急速轉變中,因此不能再以生育可能性作為婚姻的核心定義。由此推論,社會實須討論一男一女的結合是否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
婚姻制度應建基公民及政府關係
婚姻是成年人安排親密關係的其中一種形式,但同時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制度,與許多基本的社會福利和公民權利掛鈎,例如子女及已婚人士免稅額、公屋輪候優次、配偶居留權、醫療決定權及遺產權等。若政府因性傾向而把同性戀者拒之其承認的婚姻門外,將使他們不能得到這些基本權利,做法違反平等原則。政府的資源來自公民,當中包括同性戀者,因此政府及社會必須根據社會公義及平等原則檢視這些公民的訴求。
同性婚姻支持婚姻制度
反同婚人士經常聲稱同性婚姻將破壞婚姻制度,衝擊家庭生活。但事實上,婚姻和家庭生活一直在轉變中。人口學家Van de Kaa和Lesthaeghe在1986年提出「第二次人口轉型」概念,他們觀察到早在1950年代開始,歐美已發展經濟地區的出生率持續下降、首次結婚年齡延後、離婚率上升、婚前同居及單身人士持續增加、非婚生子女人數上升等。此等家庭和人口結構的轉變,早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數十年前已經發生。這些變化,在同為先進經濟體的香港同樣可見。社會學家趙永佳、丁國輝和尹寶珊於2015年發表的《家在香港》研究指出,由1986至2011年,香港的不婚率上升、離婚率急增、生育率急速下降、不生育夫婦人數迅速增長、單親家庭數目增加等轉變。若說婚姻制度受威脅,主要原因應是愈來愈多人不願意結婚,怎會是因為少數的同性戀者渴望結婚?
同性戀者要求他們的婚姻像異性戀婚姻般得到政府、法律及社會承認,因為他們認同婚姻是一個重要的制度,並支持婚姻所包含的價值,例如愛、忠誠、承擔及共同生活等。正因為他們支持及尊重這些價值,才希望親身實踐。同性婚姻絕非取代異性婚姻,或剝奪異性戀者結婚的權利,他們只是擴闊了大眾對婚姻及家庭的想像。反對同性婚姻人士似乎認為只有他們才明白婚姻和家庭的真諦,從而貶抑在其定義以外的家庭關係。這並非捍衛家庭價值,而是要政府以公權力和剝奪小眾的基本權利去鞏固異性婚姻的霸權地位。
同婚「教壞細路」指控無事實根據
不少歐美地區對同性婚姻及家庭的研究指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並無顯著差異。例如,不少在同志家庭成長的孩子跟生養於異性戀家庭的孩子實際上差別不大,彼此在朋友關係、朋友支持、摯友數量、抑鬱、自信心、操行、學分、吸煙或酗酒等行為上,也沒顯著差別。Columbia Law School的學者檢視了過去30年來79份以同性家庭為主題的、經同行評審(peer-reviewed)的研究文章,發現其中75份得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孩子在成長上並無顯著差異的結論,其餘4份則指出同性家庭的孩子比異性家庭的孩子承受更多困難;但這4份研究的抽樣對象卻是經歷了破碎的異性戀家庭關係的孩子,因此其結論廣被質疑。
同婚「帶來社會混亂」是危言聳聽
反同婚人士很喜歡把同婚和亂倫及人獸交等行為混為一談,引發社會恐慌情緒,然而這般「滑坡理論」卻往往誤導大眾。支持同婚人士所肯定的婚姻制度是建基於均等權力關係的,而當事人有能力就關係作出真切的同意決定,這與亂倫和人獸交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社會禁止亂倫及人獸交這些行為是由於難以確保雙方的權力均等及其中一方有能力做出真切的合意決定。
荷蘭在2001年成為首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15年過去,不見得其社會陷入混亂。反之,在2017年的「世界幸福指數報告」中,荷蘭高踞第6位,而頭10名國民最幸福的國家中,8個國家已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其餘兩國則准許同志民事結合。可見一個尊重差異、合法化同性婚姻的開放社會,沒有如反同婚人士所言會陷入崩解,國民仍可快樂生活。
一些人憂慮,同婚將開啟了「多元成家」的大門。然而我們要問,如果社會繼續演變發展,將來大部分公民的家庭生活均包括了多元化的安排,而這些安排又符合人權、平等、自由及互相尊重等原則,何以要禁絕社會大眾的討論?
婚姻如其他社會制度一樣會因社會環境轉變而作出相應回應。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社會需要的是一個理性的討論空間,而非政客漠視客觀事實、混淆概念,製造社會恐慌,並從中抽取「政治油水」。
作者蔡玉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黎苑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蔡玉萍/黎苑姍]
一夫一妻制並非傳統
兩名議員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婚姻乃基於「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傳統」家庭價值觀。但兩名議員奉若傳統的一夫一妻制,實於1971年始在香港實行。婚姻的定義及組成均屬特定社會及歷史時空的產物,隨着社會環境變遷而改變。面對這些轉變,大眾不需產生不必要的恐慌,例如在中國古代男尊女卑的父權社會裏,奉行一夫多妻制,嫁娶均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現代婚姻講求兩性平等,建基於自由戀愛。每當社會修改或重新定義婚姻制度,必定引來反對;但歷史證明了這些改革並沒有帶來動盪,卻使社會成員享有更多自由與選擇,獲得建立親密關係的平等機會。
有論者謂,一夫一妻制也許並非傳統,但只有一男一女的結合方能生養後代、延續社會,因此異性戀結合必須是婚姻的必要條件。然而,這個想法愈益與現實脫節。在西歐及北美,約四成至五成的孩子並非婚內出生。香港家計會在2012年的調查指出,「無孩家庭」佔總家庭人數約四分之一(23.4%)。這些數據顯示,在現代社會,婚姻和生育的關係在急速轉變中,因此不能再以生育可能性作為婚姻的核心定義。由此推論,社會實須討論一男一女的結合是否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
婚姻制度應建基公民及政府關係
婚姻是成年人安排親密關係的其中一種形式,但同時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制度,與許多基本的社會福利和公民權利掛鈎,例如子女及已婚人士免稅額、公屋輪候優次、配偶居留權、醫療決定權及遺產權等。若政府因性傾向而把同性戀者拒之其承認的婚姻門外,將使他們不能得到這些基本權利,做法違反平等原則。政府的資源來自公民,當中包括同性戀者,因此政府及社會必須根據社會公義及平等原則檢視這些公民的訴求。
同性婚姻支持婚姻制度
反同婚人士經常聲稱同性婚姻將破壞婚姻制度,衝擊家庭生活。但事實上,婚姻和家庭生活一直在轉變中。人口學家Van de Kaa和Lesthaeghe在1986年提出「第二次人口轉型」概念,他們觀察到早在1950年代開始,歐美已發展經濟地區的出生率持續下降、首次結婚年齡延後、離婚率上升、婚前同居及單身人士持續增加、非婚生子女人數上升等。此等家庭和人口結構的轉變,早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數十年前已經發生。這些變化,在同為先進經濟體的香港同樣可見。社會學家趙永佳、丁國輝和尹寶珊於2015年發表的《家在香港》研究指出,由1986至2011年,香港的不婚率上升、離婚率急增、生育率急速下降、不生育夫婦人數迅速增長、單親家庭數目增加等轉變。若說婚姻制度受威脅,主要原因應是愈來愈多人不願意結婚,怎會是因為少數的同性戀者渴望結婚?
同性戀者要求他們的婚姻像異性戀婚姻般得到政府、法律及社會承認,因為他們認同婚姻是一個重要的制度,並支持婚姻所包含的價值,例如愛、忠誠、承擔及共同生活等。正因為他們支持及尊重這些價值,才希望親身實踐。同性婚姻絕非取代異性婚姻,或剝奪異性戀者結婚的權利,他們只是擴闊了大眾對婚姻及家庭的想像。反對同性婚姻人士似乎認為只有他們才明白婚姻和家庭的真諦,從而貶抑在其定義以外的家庭關係。這並非捍衛家庭價值,而是要政府以公權力和剝奪小眾的基本權利去鞏固異性婚姻的霸權地位。
同婚「教壞細路」指控無事實根據
不少歐美地區對同性婚姻及家庭的研究指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並無顯著差異。例如,不少在同志家庭成長的孩子跟生養於異性戀家庭的孩子實際上差別不大,彼此在朋友關係、朋友支持、摯友數量、抑鬱、自信心、操行、學分、吸煙或酗酒等行為上,也沒顯著差別。Columbia Law School的學者檢視了過去30年來79份以同性家庭為主題的、經同行評審(peer-reviewed)的研究文章,發現其中75份得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孩子在成長上並無顯著差異的結論,其餘4份則指出同性家庭的孩子比異性家庭的孩子承受更多困難;但這4份研究的抽樣對象卻是經歷了破碎的異性戀家庭關係的孩子,因此其結論廣被質疑。
同婚「帶來社會混亂」是危言聳聽
反同婚人士很喜歡把同婚和亂倫及人獸交等行為混為一談,引發社會恐慌情緒,然而這般「滑坡理論」卻往往誤導大眾。支持同婚人士所肯定的婚姻制度是建基於均等權力關係的,而當事人有能力就關係作出真切的同意決定,這與亂倫和人獸交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社會禁止亂倫及人獸交這些行為是由於難以確保雙方的權力均等及其中一方有能力做出真切的合意決定。
荷蘭在2001年成為首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15年過去,不見得其社會陷入混亂。反之,在2017年的「世界幸福指數報告」中,荷蘭高踞第6位,而頭10名國民最幸福的國家中,8個國家已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其餘兩國則准許同志民事結合。可見一個尊重差異、合法化同性婚姻的開放社會,沒有如反同婚人士所言會陷入崩解,國民仍可快樂生活。
一些人憂慮,同婚將開啟了「多元成家」的大門。然而我們要問,如果社會繼續演變發展,將來大部分公民的家庭生活均包括了多元化的安排,而這些安排又符合人權、平等、自由及互相尊重等原則,何以要禁絕社會大眾的討論?
婚姻如其他社會制度一樣會因社會環境轉變而作出相應回應。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社會需要的是一個理性的討論空間,而非政客漠視客觀事實、混淆概念,製造社會恐慌,並從中抽取「政治油水」。
作者蔡玉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黎苑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蔡玉萍/黎苑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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