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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2年2月,時任特首曾蔭權被揭接受富豪不同形式的款待如私人飛機及遊艇接載。政府委任以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為首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如何防止及處理特首潛在利益衝突問題,同年5月委員會提出36項建議加強規管,包括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涵蓋特首。惟建議提出至今5年,政府仍未落實修訂,李國能認為情况「並不理想」,認為落實建議不存在法律和憲制方面的障礙。
委員會報告指出,行政長官須受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所制約,以其崇高的憲制地位,須遵守的規則原則上應比他所領導的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至少同樣嚴格。委員會認為,現行制度存在缺陷,「行政長官在索取或接受利益一事上自行決定,不受任何制衡」,完全不恰當,特首不應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委員會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擴至適用於特首,若特首收受任何利益,都必須獲獨立委員會批准,否則便觸犯刑事罪行,當局應為此立法。
政府當時回應報告表示,原則上認同建議,會就各項建議考慮如何跟進落實,而梁振英5年前仍是候任特首時也承諾,上任後會盡快落實建議,但梁任期只剩不足一個月,至今並無寸進;即將上任的林鄭月娥則表示,在上任後會盡快落實有關建議。
2015年11月,民主黨在立法會提出動議促請政府盡快修改有關法例,但被否決。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解釋,政府對修訂防賄條例的立場至今沒變,但修訂涉及基本法有關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亦涉及特首「憲制地位」,故需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今年1月,梁振英表示知道工作尚未完成,會繼續檢討,找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
不存在憲制或法律障礙
對於將防賄例第3及8條適用範圍涵蓋特首是否存在憲制或法律障礙, 李國能受訪時表示「我覺得無」,「(委員會)當時各方面已考慮,強調特首不可能凌駕在法律之上,政府有責任立法」。但他表示從候任特首林鄭月娥政綱中,知悉她會盡快落實構思。
委員會報告指出,行政長官須受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所制約,以其崇高的憲制地位,須遵守的規則原則上應比他所領導的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至少同樣嚴格。委員會認為,現行制度存在缺陷,「行政長官在索取或接受利益一事上自行決定,不受任何制衡」,完全不恰當,特首不應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委員會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擴至適用於特首,若特首收受任何利益,都必須獲獨立委員會批准,否則便觸犯刑事罪行,當局應為此立法。
政府當時回應報告表示,原則上認同建議,會就各項建議考慮如何跟進落實,而梁振英5年前仍是候任特首時也承諾,上任後會盡快落實建議,但梁任期只剩不足一個月,至今並無寸進;即將上任的林鄭月娥則表示,在上任後會盡快落實有關建議。
2015年11月,民主黨在立法會提出動議促請政府盡快修改有關法例,但被否決。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解釋,政府對修訂防賄條例的立場至今沒變,但修訂涉及基本法有關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亦涉及特首「憲制地位」,故需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今年1月,梁振英表示知道工作尚未完成,會繼續檢討,找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
不存在憲制或法律障礙
對於將防賄例第3及8條適用範圍涵蓋特首是否存在憲制或法律障礙, 李國能受訪時表示「我覺得無」,「(委員會)當時各方面已考慮,強調特首不可能凌駕在法律之上,政府有責任立法」。但他表示從候任特首林鄭月娥政綱中,知悉她會盡快落實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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