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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數月前尖沙嘴港鐵站的縱火案、電影《一念無明》深刻的描述,再次引起公眾對精神健康的關注。大眾的本能反應往往是希望加強精神病患者監管及治療;但與此同時,我們有否考慮這些患者的自主權和人權?在此,我嘗試探討一下現行條例對精神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時,能否顧及患者的權益。
根據香港的《精神健康條例》,有關人士可以強制精神病患者留院作觀察、長期觀察,甚至無限期留院觀察及治療。篇幅所限,我只集中討論無限期強制留院及治療(以下簡稱「強制令」)。明顯地,強制令嚴重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及自主權,那麼在什麼情况下何人可以對患者行使這權力?
強制令需考慮的不限於醫學角度
根據有關條例,行使強制令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第一,患者須患有適宜留在醫院內接受治療的精神紊亂;第二,為患者本人的健康或安全,或保護他人安全,治療是必須的,而該種治療非在醫院施行不可。程序方面,只要由兩名醫生填寫證明書,證明患者情况符合上述條件,再由一名區域法院法官確認並無反對理由,簽署該證明書,強制令便作實。
事實上,區域法院法官對上述證明書的反對權不大。2001至2002年3個有關案件指出,證明書上只要求簡單的醫學診斷及建議,即使證明書沒有列出醫生以什麼醫學理據說明患者情况如何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法官也是無權反對的。即是說,法官的角色只是確保有關程序沒有出錯。
因此,剝奪患者人身自由及自主權的強制令基本是由兩個醫生決定的。但只參考醫生的意見是否足夠?當然我們絕對相信香港精神科醫生的專業及熱誠,但強制令需考慮的並不局限於醫學角度:患者的家庭和社會因素之間的複雜互動和糾結,亦為強制治療是否必須的重要考慮。
我們可以英國同一情况作比較。在英國,申請強制留院是由一名認可精神健康專業人士提出。他可以是社工、護士、職業治療師或心理學家,但不能是醫生。在提交申請前,他須面見患者,考慮其歷史、現况、社會及家庭的因素、家人的意願及有關的醫療報告,再連同兩份醫生建議作出申請。不同界別專業人士考慮這複雜問題的着重點有一定差異,所以英國的強制令申請過程更能充分考慮到不同層面的因素。
至於香港的強制令一旦作實後何時解除,則視乎主診醫生的定斷。若患者希望覆核強制令的決定,他一年只有一次機會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交申請。若患者因各種理由沒提出覆核,負責院長的法律責任只在於在他留院期內提出一次覆核。在沒有條例要求下,醫院普遍有內部機制每過一段時間自動為長期留院的病人申請覆核,但之間的時間通常逾年或更長。
在英國,強制入院一開始是以6個月為期。6個月後,若有關醫生認為患者須繼續接受強制治療,該醫生須提交書面報告,以再續6個月為限;若患者仍須持續留院,醫生須每年為患者作一次詳細評估,以確認患者依然有必要被強制留院及治療。上述制度希望能確保患者在得到必要的治療的同時,人權的限制不會被不必要地延長。
盼政府投放資源改革制度
總結來說,香港的精神科醫生雖有很高的專業水平,我們的制度卻無法有效保障和平衡精神病患者的權益。政府有責任確保社會上每一個人的權益均受到保障。精神病患者是社會的一分子,而精神病只是眾多疾病的一種。他們的權益,理應與其他病人看齊。筆者期望政府能投放更多資源改革強制令的制度。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強制治療:如何取捨精神病人的自主權?」)
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天目]
根據香港的《精神健康條例》,有關人士可以強制精神病患者留院作觀察、長期觀察,甚至無限期留院觀察及治療。篇幅所限,我只集中討論無限期強制留院及治療(以下簡稱「強制令」)。明顯地,強制令嚴重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及自主權,那麼在什麼情况下何人可以對患者行使這權力?
強制令需考慮的不限於醫學角度
根據有關條例,行使強制令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第一,患者須患有適宜留在醫院內接受治療的精神紊亂;第二,為患者本人的健康或安全,或保護他人安全,治療是必須的,而該種治療非在醫院施行不可。程序方面,只要由兩名醫生填寫證明書,證明患者情况符合上述條件,再由一名區域法院法官確認並無反對理由,簽署該證明書,強制令便作實。
事實上,區域法院法官對上述證明書的反對權不大。2001至2002年3個有關案件指出,證明書上只要求簡單的醫學診斷及建議,即使證明書沒有列出醫生以什麼醫學理據說明患者情况如何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法官也是無權反對的。即是說,法官的角色只是確保有關程序沒有出錯。
因此,剝奪患者人身自由及自主權的強制令基本是由兩個醫生決定的。但只參考醫生的意見是否足夠?當然我們絕對相信香港精神科醫生的專業及熱誠,但強制令需考慮的並不局限於醫學角度:患者的家庭和社會因素之間的複雜互動和糾結,亦為強制治療是否必須的重要考慮。
我們可以英國同一情况作比較。在英國,申請強制留院是由一名認可精神健康專業人士提出。他可以是社工、護士、職業治療師或心理學家,但不能是醫生。在提交申請前,他須面見患者,考慮其歷史、現况、社會及家庭的因素、家人的意願及有關的醫療報告,再連同兩份醫生建議作出申請。不同界別專業人士考慮這複雜問題的着重點有一定差異,所以英國的強制令申請過程更能充分考慮到不同層面的因素。
至於香港的強制令一旦作實後何時解除,則視乎主診醫生的定斷。若患者希望覆核強制令的決定,他一年只有一次機會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交申請。若患者因各種理由沒提出覆核,負責院長的法律責任只在於在他留院期內提出一次覆核。在沒有條例要求下,醫院普遍有內部機制每過一段時間自動為長期留院的病人申請覆核,但之間的時間通常逾年或更長。
在英國,強制入院一開始是以6個月為期。6個月後,若有關醫生認為患者須繼續接受強制治療,該醫生須提交書面報告,以再續6個月為限;若患者仍須持續留院,醫生須每年為患者作一次詳細評估,以確認患者依然有必要被強制留院及治療。上述制度希望能確保患者在得到必要的治療的同時,人權的限制不會被不必要地延長。
盼政府投放資源改革制度
總結來說,香港的精神科醫生雖有很高的專業水平,我們的制度卻無法有效保障和平衡精神病患者的權益。政府有責任確保社會上每一個人的權益均受到保障。精神病患者是社會的一分子,而精神病只是眾多疾病的一種。他們的權益,理應與其他病人看齊。筆者期望政府能投放更多資源改革強制令的制度。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強制治療:如何取捨精神病人的自主權?」)
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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