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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估值師受僱於公司 就難獨立長青網文章

201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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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5月22日 06:35
2017年05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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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前證監會一項針對上市公司不時出現不合理的估值交易,或以不合理高價收購資產,或以大幅低估的價值出售資產,損害股東利益等,建議估值師或要為失實陳述負上民事責任及作出賠償。有業內人士認為,證監做法是「矯枉過正」,應仿效外國做法為業界訂立發牌制度,方能有效規管。但是,其實只要是上市公司出錢僱用的估值師,都有利益衝突的嫌疑。這就像當天安然公司(Enron)多年來僱用的核數師Arthur Anderson,長期為安然隱瞞虧損、合謀造假一樣。只要利益夠大,持牌與否,估值師都可能偏離專業的獨立判斷。一般而言,只要偏離不是太離譜,就很難證明有沒有刻意的估錯。最後受損的不單是小股東的權益,還有香港作為國際領先金融中心的聲譽。


利益使然 發牌非重點

證監指估值師若提供「虛假或具誤導的資料」,就會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支付賠償,除要補償各方以回復他們在訂立交易之前的狀况,還會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刑事罪行。這對於一時未察覺問題而自己亦被誤導的估值師或不公平。事實上,一名專業估值師根據能掌握的資料作出專業判斷仍可能會有閃失。若非因明顯疏忽又非故意而造成的錯誤而要付上沉重代價,估值師難免戰戰競競寢食難安。


又,對交易估值目前未有規定一定要由專業估值師對建議的投資項目進行估值。證監指董事對是否聘用專業估值師應自行判斷。業內人士則指香港欠缺估值師的發牌制度。建議證監先收納熟悉估值人才參與監管。


可隨機抽樣估值師估價

其實,交易估值如高於某水平,足以影響股價的,當然應規定務須由專業估值師估值。為了要克服利益衝突帶來的問題,一個做法是從一個相當數目的專業估值師隨機抽出為公司的交易估價;另一做法是由證監直屬的一個專業部門進行獨立的估價,並向公司收取專業服務費。公司若擔心估價有偏差,可要求部門多作一份乃至多份的評估。估值師也不一定是證監的僱員,但必須由證監委任去負責進行估值。筆者不相信有了發牌制度就足以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沒有遠離利益,持牌的專業人士終究會有人抵擋不了誘惑。要認真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就要估值師遠離利益衝突。


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

[何濼生 濼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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