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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交通條例過時 籲政府積極修例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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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3月14日 06:35
2017年03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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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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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禁止私家車在未領出租車輛許可證下載客取酬,裁判官上周五在判決中亦指Uber與「白牌車」無異。佘雋知直言Uber並非白牌車,並稱本港交通條例過時落後,冀政府能修改法例,並給予Uber明確發展方向。


嚴格審查司機背景

佘雋知表示,香港在1957年修訂上述法例,以監管當時的白牌車,惟舊時的法律難以適應到未來的社會發展,亦扼殺現時的市場需求。他強調Uber並非白牌車,公司本身為一家科技資訊公司而非車行,對司機亦有比普通車行嚴格的背景審查。他稱Uber曾在不同場合與本港政府官員會面,但希望能夠與創科局及其他部門「正面溝通」,冀政府能就「汽車共乘」進行公開諮詢,以確立其合法地位。


佘雋知表示,Uber希望獲得監管,亦不要求政策一步到位,但提出是否能與政府「坐低傾下」。他直言本港私家車想取得出租車牌照十分困難,即使是提供高端服務的UberBlack亦僅有部分能滿足到政府要求的「豪華房車」的車型限制。


已向特首候選人遞交報告

佘雋知續稱,香港若不修改法例就會落後於其他地方,亦會失去非常重要的經濟增長動力,Uber亦已向3名特首候選人遞交了一份關於「汽車共乘」的發展報告,希望新政府可持積極態度並牽頭修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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