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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喜華:改革醫委會組成新方案是舊瓶新酒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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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3月07日 06:35
2017年03月0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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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討論醫委會改革的三方平台於今日舉行最後一次會議,觸及最核心問題——醫委會的組成。經去年爭議,大眾應該知道醫委會24名醫生委員中,7名由全港約1.3萬名醫生一人一票直接選出,7名由醫學會28名會董間接選出,10名由5間公共及醫學機構提名後獲名義委任。另外有4名業外委員由政府直接委任,即業外委員對醫生委員比例為1:6,遠低於外國一般達1:3甚至1:1的比例。


醫委會業外委員比例偏低、透明度不足,不利確立公信力,因此多年來醫委會的運作、決策以至對失德醫生的偵訊審裁,均備受批評為未有保護公眾利益。增加業外委員人數、提升業外委員比例就是改革的正途。可惜去年醫生集團極力抗拒,表面上看似開明的贊成增加業外委員,實質上卻是保守的要求增加相等數量的醫生選任委員,目的就是維持執業醫生在醫委會內的勢力,抗衡任何損害醫生利益的政策。


醫生是聰明的,當然知道上述理由不能「見光」,於是將議題政治化,推說特首藉委任干預醫委會,進而降低門檻,通過有限度註冊令大陸醫生湧港,以包裝保護主義的底因。在當前的政治氛圍下,去年的改革方案終被拉倒,醫生集團成功保住在醫委會內的勢力。


一次過滿足3個願望

近日有消息指,改革醫委會組成的最新方案將沿用「4-2+2」的框架,但內容卻盡是不同。所謂「4」是指3名由病人組織選舉產生的委員,及1名由消委會提名的委員;這4名新增委員都是法定委員,毋須再由特首委任。「-2+2」是指將原本由醫學專科學院(醫專)提名後由特首委任的兩名委員,改為由醫專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亦毋須再由特首委任。


換言之,新方案是「舊瓶新酒」,並一次過滿足3個願望:一、病人組織可以透過民主程序選出代表直接進入醫委會,免卻被無理標籤為「特首委任的傀儡」;二、減少特首的委任權力及消除干預醫委會的「杞人式」擔憂;三、滿足醫生集團一直堅持醫生選任委員與委任委員1:1的比例(若計算選任及法定委員的數目,非委任委員比例更增加至三分之二;見圖)。


醫生集團的反對招式

雖然新方案已滿足各方要求,但醫生集團應該仍會繼續反對。反對招式之一是「搬龍門」:不斷轉換「1:1」的定義,即由去年建議選舉產生的病人組織代表須由政府名義委任時,指是「選任醫生對委任委員」,到近來建議新增委員毋須委任後,便指是「選任醫生對其他委員」。招式之二是掩耳盜鈴:醫生集團指醫專由26名委員間選的兩名代表不代表我,但醫學會28名會董間選的7名代表卻可以代表我。如果要求民主直選,為何只取醫專的2席而不取醫學會的7席?種種理由說穿了,不就是要保留在醫委會內,由醫學會及醫生工會所代表的執業醫生集團的抗衡勢力?那倒不如乾脆宣稱醫生有霸權罷了,何必砌辭狡辯!


隨着新增委員由病人組織選舉產生,未來可能還有一招是含沙射影:指病人組織代表(尤其是病人權益倡議者)傾向同情病人因而有所偏袒,對被投訴的醫生不公。如果這個邏輯說得通,恐怕醫委會根本不應處理醫生投訴,因為處理投訴的和被投訴的都是醫生,甚或來自同一個醫學組織,也會有偏袒的可能,也是對投訴人不公。事實上,2015年高等法院一宗司法覆核醫委會拒絕處理對一名醫生投訴的案件(HCAL 46/2015)顯示,當時醫委會轄下初步偵訊委員會(初偵會)主席與被投訴的醫生均擔任醫學會會董多年,但竟然沒有申報,被法官批評對投訴人不公(參閱判辭第148至159段)。


不應因身分而有偏見

雖說如此,醫委會的委員及審裁顧問理應是大公無私的,只要初偵會及審裁會議有清楚明確的利益申報機制及指引,參與者按規矩而行,就能杜絕偏袒的可能。無論委員是醫生或病人(權益)代表,實不應因其身分而有所偏見。再說,作為維護病人權益、協助病人追討公義的機構,必會維持獨立地位,根本不會擔任醫委會委員及審裁顧問。最後不禁要問一句:提出這種反對理由,究竟是來自醫生的專業傲慢而產生的偏見,還是因為執持保護主義的私利者的膽怯心虛?


作者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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