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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知巷聞﹕由旺角行人專用區噪音說起 街頭表演 享受還是折磨?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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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3月05日 06:35
2017年03月0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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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科學家在實驗室發現,蝙蝠會在人工噪音的環境之中,發出兩倍強度的超聲波搜尋獵物。


但我們不是蝙蝠,旺角行人專用區也不是實驗室,至於十步之內,走過八十五分貝以上的「如你確信愛是長久」、「Oppa Gangnam Style」到「一生之中誰沒痛苦得失少不免」是不是人工噪音,則見仁見智。


「好嘈囉,不是聽到音樂,而是不同東西混雜在一起的噪音。」鄭曉彤是大專生,三年前,她參加了文藝復興基金會的「青年創作資助計劃」,與幾個年輕人合撰了一份《香港街頭表演政策建議報告》:「那時看到『好戲量』給告上法庭,出發點是希望鼓勵香港有街頭表演 (Busking),但沒有想過會像現在多得咁『交關』。」


三年後,「好戲量」撤離街頭,有電視台近日與「Mr Funny」蘇春就重訪西洋菜街,有趣先生一臉沒趣,說自己近年已盡量避免來到旺角。來自屯門的大媽舞、會兼任DJ打碟的羅文、跳圈圈的米高積遜,今天的旺角行人專用區,除了嘈,只有嘈。


縮減行人專用區開放時間奏效?

「如果說回歷史,其實街頭表演在香港一直有存在。」


學者Paul Simpson將街頭表演定義為「在街上進行的音樂或非音樂表演,以鼓勵途人捐獻作為目標」,在歐洲,街頭藝人最早在中世紀以遊吟詩人(Troubadour)之姿態出現,游走宮廷之間,以詩詞諷刺時弊,鄭曉彤說,類似的活動在香港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即俗稱「大笪地」,每逢華燈初上,上環海旁填海區一帶一片歌舞昇平:「再來是廟街賣唱,心口碎大石,到旺角繁盛起來,大家便轉移了場地,後來行人專用區開放,開始有人發現,街道上除了行路外,很多事情也可以做。」


容納文化交流活動

運輸署於二○○○年在旺角設立「行人專用街道」,原意是提倡步行,改善整體行人環境,卻無意中造就了街頭表演的平台。二○○三年「好戲量」、蘇春就等表演單位開始活躍於旺角街頭,幾年過去,多次接到市民投訴,更試過被告上法庭,二○一○年蘇春就被控阻街,最終法院裁決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行人專用區不單只是供行人行走,還應該容納其他文化交流活動。


只是法庭之外,空間持份者之間的對壘無日無之,政府沒有拿出對策,地區層面只好訴諸最原始的手段來一個玉石俱焚——縮減行人專用區的開放時間。在一片鋪天蓋地的「殺街」指控聲之中,旺角行人專用區的開放時間逐步縮短,到了二○一三年,油尖旺區議會通過將開放時間縮減為星期六下午四時至晚上十時及公眾假期中午十二時至晚上十時,最終街道沒有被「殺掉」。


表演?自娛?文化?交流?

今天「街頭表演」 前所未有地蓬勃,只是假如當年裁判官說,行人專用區應容納其他文化交流活動,街上這些「表演」有多少文化,還有沒有交流?是表演還是自娛?

「究竟現在為什麼要問這個定義的問題?是因為有滋擾或衝突發生。」何名瀚是中大心理學碩士研究生,研究「觀眾如何感受街頭表演」,訪問前邀請他和鄭曉彤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走一趟,星期日下午五點後,由銀行中心到家樂坊,Google Map上顯示的八分鐘步行距離,實際所需的時間,是近年香港人的一項集體經驗:「好明顯是音量太大,組別之間的距離太近,沒有一個合理的空間去做表演,我的經驗告訴我,他們是在那裏『打躉』的,逢星期六日必然是他們。」


街頭表演vs.戶外表演 明顯不同

何名瀚認為,街頭表演(Busking)和戶外表演(outdoor performance)兩者之間有明確的分野,旺角行人專用區上大致上是後者:「分別是個level of formality(形式),比如有個時間表,告訴你四個月之後這裏有個show,我根本預知你會在這裏出現,而且他們有很多器材,當中牽涉的物流和管理,在一般busking中不會出現的;busking是相對隨意和即興的,表演者和觀眾之間有一個直接但短暫的關係。在旺角,我們可以見到那些打碟的,已經不是一個表演者和一個觀眾之間的直接關係,中間多了一個中介人,如果他們還自稱為busking,就很沒意思。紅色和粉紅色是有分別的。」


即興參與 流動觀看與表演

白紙之上,何名瀚畫了三點:表演者、觀眾和目的地,「這是觀眾,他原來打算來這裏(目的地),因為這件事(表演者)發生,他經過,停下,停留了一段時間,醒起要走。」然後同一張紙上出現第四點:「但outdoor performance,它本身就是一個目的地。」


劃地為台 長期盤踞

「其中一個例子,就是開放舞台。」康文署於二○一○年推行「開放舞台」計劃,於香港文化中心、沙田大會堂及葵青劇院劃出三個指定區,接受表演申請,鄭曉彤曾訪問過有關官員:「問他們究竟你們做的是不是busking?他們好老實地答:不是。所有行政上的事情都是由康文署去決定,由上而下去決定空間如何運用,如何安排一些人做表演。」今天旺角街上,多少有開放舞台的意味,分別只是後者由官方批出地方,前者先到先得,「表演單位」自行在街上劃地為台,長期盤踞一方,生成一種鞏固穩定的、不容挑戰的存在:「我有小小覺得是香港人心態,追求的不是隨機的機遇,而是穩定的收入和粉絲,這些也和busking原意相冲,因歷史追溯下來,一開始香港賣藝的人也是戲棚形式,有固定地點。」


陌生人也可在街上連結

但街道不同戲棚,在川流不息的道路上出現表演,本身已是應這種空間特性而生的一種回應:「說的是人同人之間的關係,城市將本來完全沒有關係的人放在一個很狹窄的空間,彼此關係變得功能化。」在崇尚流動性的現代社會中,社會學家鮑曼說城市人失去了經營關係的能力,只會接觸而忘卻了連繫。何名瀚認為,busking就是提醒大家,在一個多元又密集的空間之中,大家是陌生人(strangers)這回事︰「你是看更我是消防員你是律師,大家都是一個暫時的、短暫的關係,busking的出現就是要批判這種現象,相反outdoor performance,有宣傳、有中介、你要買票入場,便回歸到功能性的關係之上。」


公共空間 你用得我不用得?

「公共空間和你單純講一個地方不同,它主張的是每一個人也有一個自主權去決定我的空間如何運用,而大家互相之間的使用權,應該是平等的,有一個民主的成分。」但今天的西洋菜街,鄭曉彤看到的不是這回事:「好難找到一個共識,我和你的權力不是平等,我不可以過來叫你不要再玩落去,有點好像將空間騎劫了,因為我物理上佔用了個空間,令到你no say,自己決定離開這個空間。」二○一三年,發生了樂隊3L和網絡歌手龍小菌聯同聾人青年協會的表演因場地起爭執,雙方在社交平台上貼文互相漫罵,後者被斥「外來者要表演」、「破壞表演秩序」。


澳洲街頭藝人發牌制

「在沒有一個好的社會契約底下變成了一個outdoor performance。」何名瀚曾居澳洲,當地有街頭藝人發牌制度:「去年有一些學術文章,新南威爾斯大學一個法律系教授檢視當地的發牌制度,訪問一些街頭藝人,普遍反應正面。」他說,發牌制度在設計上是重涵納性(inclusive)而非拒性(exclusive):「不會話你來叩門,我要照晒你心肝脾肺腎,務求要踢走你,而是只要你肯來申請,學習如何有責任地使用一個公共空間,便可以拿到個牌照。」這些操作上的要求,包括演唱的時段、長度,表演者之間的距離,甚至限制使用器材︰「比如用擴音器,一定要用乾電池的,不可以用發電機,這已經限制你表演的種類,你不會做到concert,表演只可傾向acoustic。」公權力適度介入,有助平衡表演者之間對等的使用空間權力,當年鄭曉彤的《香港街頭表演政策建議報告》也提出了類似發牌制度的政策建議,一如所料,政府置若罔聞。


管制扼殺藝術空間?

不過,談管制,必然引起擔心,會不會扼殺了街頭表演的藝術空間,比如在台灣,龍應台任台北市文化局長期間力推的「街頭藝人制度」便招來猛烈抨擊,當地人譏諷考牌比考律師更難。「可以考慮找一班比較有代表性的buskers走在一齊,再找一些有參考價值的政策,傾一些條款出來,大家都同意的,便交給個大家都相信的第三者去執行,我記得墨爾本的buskers每一個星期會有聚會,將大家的名牌shuffle,派邊個去邊度彈。」


美學問題vs.品行問題

至於所謂街頭表演,有沒有美學標準?外國的發牌制度有甄選過程(audition),年多前有本土派發起驅逐大媽演唱,背後除了排外的意識形態作祟,也牽涉到美感品味判斷︰什麼可以拿到街上表演,什麼不可以?「如果這樣說,街頭表演只是一個切入點,反映香港整體沒有美學根基。」鄭曉彤指出,美感墮落的例子在香港俯拾皆是,不一定就是街頭,何名瀚認為,現時要談美學問題是言之過早:「大媽舞都是一種表演,要著costume,很專業的,但你在我門外連跳八個小時,就真的很滋擾,陳奕迅對住我唱七個鐘我都會嘔啦;所以對我來說這不是一個美學的問題,而是一個品行的問題,如何用那個地方都未搞掂,如何去講美學?」


「其本上他們是搞亂了絕對自由和相對自由這兩件事,極端一點的說法是,我在街上做一樣我在家中廁所會做的事。」旺角行人專用區上,有人毫無代價唱最幸福的歌,誰的幸福誰的代價?香港人對於空間的想像和討論素來匱乏,學習的過程少不免跌跌碰碰,旺角街上紛紛擾擾,說不定是長年游走於板間房與冷氣商場之間,對於空間渴求無處可渲,積存下來的一次總爆發。


文﹕梁仲禮

圖﹕劉焌陶

編輯﹕蔡曉彤

fb﹕http://www.facebook.com/SundayMi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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