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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任建峰先生(簡稱任)發文〈言論自由與藐視法庭——回應李芄紫先生〉(2月27日《明報》)回應我批評他的文章(2月24日明報)。這種回應是有益的,我向任與公眾再次陳述我的理據。
先說明,我不站在建制派立場說話,因此任用建制派的言論指摘我,恕我無法回應。具體到討論港獨及批評法庭法官的問題上,我認為應堅持同一把尺,只要沒有構成「明顯和即時的危險」,都應屬於自由表達之列。任可能會質疑我沒在港獨問題上發文捍衛言論自由,其最主要原因是因為在下人微言輕,沒法什麼文章都能上報紙而已,絕非持雙重標準。
審判後分析批判不應被視為干涉法庭
任與我都承認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的重要,但在兩者發生衝突時,哪個更重要則持有不同見解。他認為司法獨立更重要一些,雖承認「公眾是有言論自由去批評法院或法官」,但認為「辱罵法官」即便沒構成「明顯和即時的危險」也不可接受,因為「如果公眾因一些對司法的無理謾罵或指控而對司法失去信心,我們的法治、司法獨立就會無辜地被損害」。
這種說法存在很多錯誤。首先,如我在原文寫的,言論自由是《基本法》第27條、第39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時具凌駕性,考慮其他法律的合憲性之時,需要向保障公民自由的方面理解。相反,在基本法中可能涉及與不允許批評法官相關的只有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這裏「不受任何干涉」不應做寬泛解釋,從實踐上看,在審判後的分析和批判都不應被視為干涉法庭。
另有一點要提醒,基本法第39條是香港加入國際公約的結果,香港如何履行國際條約不是香港的內部事務,而是屬於中央管理的外交相關事務。因此,理論上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如何理解「言論自由」有解釋權。此外,如果因為司法訴訟引起對言論自由和影響司法獨立的衝突,即基本法第27和第39條與第85條之間的矛盾,人大也有充分的釋法空間。我們當然都不希望釋法,但這種危險是存在的。
其次,無理謾罵與批評的界限很難界定。語氣不雅的評語若被認為是辱罵,對教育水平較低的被告不公平,相當於打壓了其言論自由。而「黃絲法官」可能算質疑了法官的政治立場,但仍不足以認為干涉司法。
以美國為例,就算不引用最近特朗普用「所謂法官」貶低法官羅巴特,總統因裁決高調質疑法官並不罕見:傑斐遜形容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極度虛偽」;林肯曾批評首席法官托尼,暗示他參與了陰謀;小羅斯福在「爐邊講話」中指摘最高法院4個大法官太老,跟不上時代;艾森豪威爾說自己任命最高大法官沃倫是「生平最愚蠢的事」。這是法治最成熟的國家的例子。以總統身分攻擊法官,豈非最可能干涉司法獨立?但美國的司法獨立從未被質疑。任認為高志森一個幾萬「like」的專頁就能影響香港司法獨立,未免言過其實。
第三,任認為法官受攻擊時沒有自辯能力,所以需要受到法律保護;行政立法機關人士能夠就公眾批評自辯。這故意忽略了兩者另一個極為重要的區別:議員與特首有競選的壓力,批評過大會被選下去;政治委任官員會因民憤過大而下台。但法官,無論面對的批評多大,只有「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况下」再經繁複程序才可被免職,「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些規定已充分保障他們。
第四,任認為雖然英國廢除了中傷法庭罪,香港毋須跟隨。基本法第84條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雖然英國是廢除了一條罪名,而不是一個司法判例,但連整條罪名都廢除了,其法理上的參考價值豈非更重要?我並不是說英國廢除了香港就一定要廢除,但顯然在法庭上這個理據極有力。
第五,我非常不認同任所言「如果公眾因一些對司法的無理謾罵或指控而對司法失去信心,我們的法治、司法獨立就會無辜地被損害」的說法。任顛倒了因果:司法系統不是天生就公正,人民亦毋須天生就信任司法系統。與對警察的信任一樣,人民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是法官通過對一件一件案件的公正判決,一手一腳爭取回來。如果司法系統在一系列的判決中都得不到人民認同,人民自然會失去信心,更激烈地批評。很顯然,最近對法官批評增多是2014年佔中後很多人認為司法系統存在「系統性偏差」的結果。這種看法不一定對,但若司法系統連自我檢視的意願都沒有,不信任只會愈來愈多。
第六,不批評黃毓民罵「狗官」並非作為法政匯思召集人個人的雙重標準問題,而是整個司法界的問題。2015年法政匯思對「愛字頭」的抗議法官言論提交意見書。高志森事件中,任發出公開信,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也都發表聲明;相反,黃毓民罵「狗官」事件中,無論任、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都沒有發表公開信或聲明。當中態度差別之大,公眾自有公論。這再次令人質疑司法界是否有「系統性偏差」。
要捍衛所有人言論自由
最後,我很同意任所說的香港司法制度面臨衝擊,但言論自由又何嘗不存在更大的危機?難道言論自由就不需要捍衛?但我希望任明白一個道理:捍衛言論自由,不能選擇性地只捍衛泛民的言論自由,而要捍衛所有人的言論自由。這就是我一開始對任先生的做法提出批評的初衷。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先說明,我不站在建制派立場說話,因此任用建制派的言論指摘我,恕我無法回應。具體到討論港獨及批評法庭法官的問題上,我認為應堅持同一把尺,只要沒有構成「明顯和即時的危險」,都應屬於自由表達之列。任可能會質疑我沒在港獨問題上發文捍衛言論自由,其最主要原因是因為在下人微言輕,沒法什麼文章都能上報紙而已,絕非持雙重標準。
審判後分析批判不應被視為干涉法庭
任與我都承認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的重要,但在兩者發生衝突時,哪個更重要則持有不同見解。他認為司法獨立更重要一些,雖承認「公眾是有言論自由去批評法院或法官」,但認為「辱罵法官」即便沒構成「明顯和即時的危險」也不可接受,因為「如果公眾因一些對司法的無理謾罵或指控而對司法失去信心,我們的法治、司法獨立就會無辜地被損害」。
這種說法存在很多錯誤。首先,如我在原文寫的,言論自由是《基本法》第27條、第39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時具凌駕性,考慮其他法律的合憲性之時,需要向保障公民自由的方面理解。相反,在基本法中可能涉及與不允許批評法官相關的只有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這裏「不受任何干涉」不應做寬泛解釋,從實踐上看,在審判後的分析和批判都不應被視為干涉法庭。
另有一點要提醒,基本法第39條是香港加入國際公約的結果,香港如何履行國際條約不是香港的內部事務,而是屬於中央管理的外交相關事務。因此,理論上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如何理解「言論自由」有解釋權。此外,如果因為司法訴訟引起對言論自由和影響司法獨立的衝突,即基本法第27和第39條與第85條之間的矛盾,人大也有充分的釋法空間。我們當然都不希望釋法,但這種危險是存在的。
其次,無理謾罵與批評的界限很難界定。語氣不雅的評語若被認為是辱罵,對教育水平較低的被告不公平,相當於打壓了其言論自由。而「黃絲法官」可能算質疑了法官的政治立場,但仍不足以認為干涉司法。
以美國為例,就算不引用最近特朗普用「所謂法官」貶低法官羅巴特,總統因裁決高調質疑法官並不罕見:傑斐遜形容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極度虛偽」;林肯曾批評首席法官托尼,暗示他參與了陰謀;小羅斯福在「爐邊講話」中指摘最高法院4個大法官太老,跟不上時代;艾森豪威爾說自己任命最高大法官沃倫是「生平最愚蠢的事」。這是法治最成熟的國家的例子。以總統身分攻擊法官,豈非最可能干涉司法獨立?但美國的司法獨立從未被質疑。任認為高志森一個幾萬「like」的專頁就能影響香港司法獨立,未免言過其實。
第三,任認為法官受攻擊時沒有自辯能力,所以需要受到法律保護;行政立法機關人士能夠就公眾批評自辯。這故意忽略了兩者另一個極為重要的區別:議員與特首有競選的壓力,批評過大會被選下去;政治委任官員會因民憤過大而下台。但法官,無論面對的批評多大,只有「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况下」再經繁複程序才可被免職,「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些規定已充分保障他們。
第四,任認為雖然英國廢除了中傷法庭罪,香港毋須跟隨。基本法第84條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雖然英國是廢除了一條罪名,而不是一個司法判例,但連整條罪名都廢除了,其法理上的參考價值豈非更重要?我並不是說英國廢除了香港就一定要廢除,但顯然在法庭上這個理據極有力。
第五,我非常不認同任所言「如果公眾因一些對司法的無理謾罵或指控而對司法失去信心,我們的法治、司法獨立就會無辜地被損害」的說法。任顛倒了因果:司法系統不是天生就公正,人民亦毋須天生就信任司法系統。與對警察的信任一樣,人民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是法官通過對一件一件案件的公正判決,一手一腳爭取回來。如果司法系統在一系列的判決中都得不到人民認同,人民自然會失去信心,更激烈地批評。很顯然,最近對法官批評增多是2014年佔中後很多人認為司法系統存在「系統性偏差」的結果。這種看法不一定對,但若司法系統連自我檢視的意願都沒有,不信任只會愈來愈多。
第六,不批評黃毓民罵「狗官」並非作為法政匯思召集人個人的雙重標準問題,而是整個司法界的問題。2015年法政匯思對「愛字頭」的抗議法官言論提交意見書。高志森事件中,任發出公開信,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也都發表聲明;相反,黃毓民罵「狗官」事件中,無論任、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都沒有發表公開信或聲明。當中態度差別之大,公眾自有公論。這再次令人質疑司法界是否有「系統性偏差」。
要捍衛所有人言論自由
最後,我很同意任所說的香港司法制度面臨衝擊,但言論自由又何嘗不存在更大的危機?難道言論自由就不需要捍衛?但我希望任明白一個道理:捍衛言論自由,不能選擇性地只捍衛泛民的言論自由,而要捍衛所有人的言論自由。這就是我一開始對任先生的做法提出批評的初衷。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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