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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芄紫:勿用藐視法庭罪打壓言論自由長青網文章

2017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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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2月24日 06:35
2017年02月2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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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早前,七警案審結,七警都被判有罪,監禁兩年。法庭的判決必須尊重。在香港這個法治之區,警察不能私下毆打嫌犯。但七警作出違反法律的事,並非事出無因。很多支持警察的人,並非認為他們不應該受懲罰,而是認為刑期太重。根據統計,受檢控的佔中者只有216人,只有123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最高監禁刑期只有10個月(註1)。佔中的發動者迄今都沒有被起訴。相關案件中襲警的曾健超只被判罰入獄5星期。兩相比較,至少在觀感上,確實有顯著差別。筆者無意評論刑期合理與否,只想說明,支持警察一方的人並非完全無理取鬧,而確實心中有氣。


「高志森藐視法庭」說法值得商榷

導演高志森在判決後不久就在臉書(facebook)上寫下:「黃絲法官偏幫亂港反港分子。本土港獨暴徒縱火、打警察、破壞公物,狗官就輕判、甚至判無罪,實在偏頗至極。」政治組織法律團體「法政匯思」的召集人任建峰律師,卻通過媒體發出公開信,威脅他已經構成「刑事藐視法庭」(註2)。這種說法值得商榷。


《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牴觸」。


基本法第39條規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予以本地化,第16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規定「(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可見,言論自由是基本法和人權法案賦予港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受充分保護。當然,言論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限制就在人權法案第16條第3款的甲乙兩項。但具體到高志森的例子,這些限制都不適用。


以甲項來看,高志森說「狗官」與「黃絲法官」,未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指該案的主審杜大衛(他反而說「我不是儍的,我並冇評論今天(2月14日)的判案」而否認之)。即便能確認「狗官」是指杜大衛,因杜是公眾人物,其名譽權要往狹窄的方向理解,以保證公民對公眾人物的批評權利,舉證責任很嚴苛,很難認為一句「黃絲法官」或「狗官」就損害了他的名譽。否則,天天罵「狼英」的人豈非都可被訴?


以乙項來看,高志森的言論大概可以從損害公共秩序方面去衡量。任建峰說的「刑事藐視法庭」比較籠統,準確的說法是「中傷法庭罪」(scandalizing the court)。它純粹為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而發展而來的普通法罪行,禁止在法庭外以無禮語言辱罵法官,或作出使法院或個別法官受到藐視或權威受損害的行為,旨在維繫公眾對法庭的信心。中傷法庭罪保護的是司法機關,與煽動叛亂罪或顛覆罪等保護行政機關的罪名相對應(註3)。


法庭不應也不可能把批評拒之門外

這條罪名根植於古老的普通法的法例,有其歷史上的正確性。但在西方普通法國家,這個罪名的合憲性已經飽受法學界批評(註4)。英國法律委員會(The Law Commission)在2012年12月,通過研究報告,認為中傷法庭罪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推薦廢除這條法律;12月10日,英國上議院辯論後接受了這個建議。


因此,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基本法在香港實施之後,中傷法庭罪是否適用就非常具爭議。正如公民對政府的批評是應該被容忍一樣,法庭既不應該也不可能把批評拒之門外。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時,條例具凌駕性。當考慮合憲性的時候,也應該根據人權法案,向保障公民自由的方面理解。因此,在法官宣判後,這類在庭外針對案件、法官甚至司法系統的批判,只要沒有構成「明顯和即時的危險」,比如號召民眾打法官等,都應屬於自由表達之列。


雖然1999年《東方日報》時任總編輯黃陽午因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入獄4個月(註5)。但該案中,總編輯利用傳媒的力量辱罵法官,也涉及派出狗仔隊跟蹤法官的具體行為,與高志森這樣純粹個人的言論行為有本質差別。加之現有2012年英國法律委員會的報告,高志森的情况極難告入。


動輒法律威嚇 會引發更大反抗

從政治上說,壓制對法庭的批評是一種壓制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表現,非常不智。從遊行示威以及社交媒體和論壇上看,社會上不少市民站在撐警察的一方,證明這是一股真實的社會力量。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動輒以法律威嚇,不但難以平息怒火,反而會引發更大的反抗,為警民矛盾火上澆油。近日遊行中,有人喊出比高志森更為激烈的口號,就是一例。任的公開信是適得其反。


試想,「愛國愛港」團體一直對媒體上可以公開宣揚港獨不滿,泛民卻為之辯護為言論自由。如果用同一把尺,撐警察的言論又為何不是言論自由?此外,任建峰隨即被網友質疑,在2016年10月黃毓民斥責主審法官為「狗官」的時候,怎麼沒有發公開信?誠然,他可以解釋自己沒有義務什麼事都發聲,但這在已經失去對他信任的人看來只是雙重標準。


所謂政治問題政治解決,香港司法界應有容人之量,整個社會都應該向着大和解方向而行。任建峰的行為與此背道而馳,不值得推崇。


註1:東網,〈佔中搞手檢控無期 律政司被轟尸位素餐〉,2017年2月8日

註2:《蘋果日報》,〈給高志森公開信〉,2017年2月16日

註3:羅敏威,《香港人權法新論》,2009年,132至135頁

註4:同註3

註5: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22355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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