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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例列明避免「被誤影響公正」活動長青網文章

2017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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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2月23日 06:35
2017年02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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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政府其他紀律部隊人員皆可組織或參加工會,但法例規定警隊的員方組織只可以「協會」形式運作。


根據《警隊條例》第8條,警務人員不得成為任何職工會的會員,若違反規定,即喪失其繼續為警員的資格。《警察通例》第6章第34條亦列明,警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包括支持或參與政治團體的政治活動等。警方高層過去亦曾多番向外表示,不鼓勵人員參加遊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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