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上月施政報告提及愈來愈多建築及相關專業人士利用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進入內地市場,進展良好;而此前在廣東實行的開放措施,包括容許香港專業人員註冊執業和企業開業等,現已擴展至廣西和福建。由於內地的稅務系統繁複,到底香港和大陸稅制下的收入所得的稅差有多大呢?我在下文會從薪酬收入的扣稅項目分析,比較香港薪俸稅與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的差異,並期望港府在即將公布的財政預算案中能參考國內的做法,增加扣稅項目,以減輕港人的財務負擔。
香港薪俸稅主要允許納稅人扣除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免稅額和某些特定的稅項,包括各類訂明教育課程的個人進修開支、居所貸款利息和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前可扣除費用,則主要針對個人的基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費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中,針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可扣除費用包括5個類別,其中比重較大的是標準費用扣除、社會保險支出扣除及福利費的扣除。
內地個人所得稅項下的標準費用扣除,相當於香港薪俸稅的基本免稅額,外籍人士包含港澳台每月可扣除4800人民幣,遠低於香港薪俸稅單身人士的基本免稅額(當前稅務年度為13.2萬港元,約每月1.1萬港元)。
另一類別是社會保險支出的扣除。根據大陸現行稅法,個人按法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均允許全額稅前扣除,比例約佔收入整體的20%。相較而言,香港薪俸稅僅允許扣除繳納5%的強積金供款(上限為每年1.8萬港元)。
此外,在香港薪俸稅項下不允許扣除的私人性質費用,大陸稅法允許外籍人員凡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特定福利費,能夠提供有效憑證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中大陸稅務機關允許比例約為整體薪酬的30%以內。因此,對有意回內地工作的香港人,我們建議其在與國內企業討論薪酬待遇時,考慮通過有效的個人稅收籌劃,例如從整體薪酬中劃出不超過30%的部分作為住房補貼、合理差旅補貼、子女教育費等的福利費項目,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有所增加,從而減輕個人稅務負擔。
期望港府能參考國內做法
綜上可見,儘管大陸總體而言稅賦較香港重,但其扣除項目亦有其可取之處。我們期望港府能考慮參考國內的做法,增加扣稅項目,如容許納稅人以醫療保險保費作稅務扣除和增加自願性強積金供款扣稅額,給予納稅人更多稅收優惠,改善退休保障和提倡自願醫保計劃,以減輕港人的財務負擔。
作者是德勤中國稅務總監
香港薪俸稅主要允許納稅人扣除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免稅額和某些特定的稅項,包括各類訂明教育課程的個人進修開支、居所貸款利息和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前可扣除費用,則主要針對個人的基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費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中,針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可扣除費用包括5個類別,其中比重較大的是標準費用扣除、社會保險支出扣除及福利費的扣除。
內地個人所得稅項下的標準費用扣除,相當於香港薪俸稅的基本免稅額,外籍人士包含港澳台每月可扣除4800人民幣,遠低於香港薪俸稅單身人士的基本免稅額(當前稅務年度為13.2萬港元,約每月1.1萬港元)。
另一類別是社會保險支出的扣除。根據大陸現行稅法,個人按法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均允許全額稅前扣除,比例約佔收入整體的20%。相較而言,香港薪俸稅僅允許扣除繳納5%的強積金供款(上限為每年1.8萬港元)。
此外,在香港薪俸稅項下不允許扣除的私人性質費用,大陸稅法允許外籍人員凡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特定福利費,能夠提供有效憑證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中大陸稅務機關允許比例約為整體薪酬的30%以內。因此,對有意回內地工作的香港人,我們建議其在與國內企業討論薪酬待遇時,考慮通過有效的個人稅收籌劃,例如從整體薪酬中劃出不超過30%的部分作為住房補貼、合理差旅補貼、子女教育費等的福利費項目,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有所增加,從而減輕個人稅務負擔。
期望港府能參考國內做法
綜上可見,儘管大陸總體而言稅賦較香港重,但其扣除項目亦有其可取之處。我們期望港府能考慮參考國內的做法,增加扣稅項目,如容許納稅人以醫療保險保費作稅務扣除和增加自願性強積金供款扣稅額,給予納稅人更多稅收優惠,改善退休保障和提倡自願醫保計劃,以減輕港人的財務負擔。
作者是德勤中國稅務總監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