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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跟蹤少女控遊蕩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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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27日 05:59
2010年11月27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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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休班警涉於上水尾隨夜歸16歲少女,並趨前搭其肩膀叫「小妹妹」,令少女花容失色。經審訊後,裁判官雖認同其行為極可疑,但由於認人手續過程有疑點,裁定警員遊蕩罪不成立。

夜半搭膊叫「小妹妹」

28歲被告黃寶震,去年亦曾被控於港鐵列車偷竊女乘客錢包,惟因事主與目擊者證供有分歧,獲判偷竊罪名不成立。事隔一年後,被告再被指於今年5月9日晚上,在上水彩園邨至彩浦苑單獨出現,引致女子X擔心人身安全或利益,昨獲署任暫委裁判官余焯文判其無罪,被告聞判後即作深呼吸狀並與律師握手。

遭同僚追捕﹕伙記趕住返屋企

裁判官指出,根據女事主口供,案發日她與朋友聚會後獨自返家,途中發現被跟蹤,當她走上一條行人天橋時,遭被告從後搭膊,並叫她「小妹妹」,嚇得她大叫並推開被告。當時在附近籃球場的兩名途人聽到叫聲,一直目不轉睛地看着天橋上身穿白汗衣牛仔褲的被告逃走,並尾隨追捕直至警員加入協助,終在上水廣場附近截停被告。當時被告更曾邊跑邊取出證件,向截停他的警員表示:「伙記!趕住返屋企!」

裁判官指出,雖然憑衣著及兩途人的口供而言,犯人很可能就是被告本人,但女事主認出被告的過程卻有疑點,她供稱曾3次看見被告外貌,其中一次被告垂下頭她看不清楚,另兩次被告則已架上墨鏡,為此警方安排認人手續時,亦給予被告與其他戲子墨鏡。

惟女事主進入認人房時,各人未架上墨鏡,她已即時指出被告;稍後各人架上墨鏡,她繼續指證被告。裁判官認為她即時認出被告,影響了後來架上墨鏡的認人手續。雖然女事主作供時指有沒有戴墨鏡關係不大,但裁判官認為這點足證控方舉證未達標準。

【案件編號:FLCC17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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