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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香港廉潔 何去何從?長青網文章

2017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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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2月07日 06:35
2017年02月0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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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自從湯顯明案、一眾高官涉貪,特首梁振英又其身不正,涉嫌收受澳洲企業UGL近5000萬元款項,香港廉潔已飽受衝擊,早前李寶蘭事件更動搖廉署的根基,市民對香港的廉潔愈見擔憂。新一屆特首「跑馬仔」開展,就香港面對前所未見的廉潔危機,筆者和市民一樣,有許多問題希望4名特首參選人提出他們的願景和看法。


根據港大民意研究計劃早前公布的調查結果,市民對廉署的滿意度跌至眾多紀律部隊裏最低,只有63.2分(圖1)。廉署聲望備受打擊,公眾對香港廉潔程度評價跌至近10年新低,2016年只有5.95分(圖2)。民調亦顯示,「希望香港成為廉潔乾淨社會」成為最多受訪者的願望,由2004年的6%急增至2016年的31%,足證公眾對廉署以至香港廉潔的憂慮。


法例長期存漏洞 威脅香港廉潔

本人認為,香港廉潔現時面對兩大困局:一是制度,二是高官個人操守。


制度方面,特首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當中以大財團為主要既得利益者,令特首不得不傾向保護他們的特權及利益,導致公眾對官商勾結的質疑從未間斷,最近有參選人公然「打倒昨天的我」,向鄉事派承諾保護其特權以爭取其支持,正是最佳事例。憲制上,立法會缺乏制衡政府的應有權力,令行政機關愈加霸道,保護既得利益。而負責肅貪倡廉的廉署,近年透明度愈來愈低,傳媒和公眾無從有效了解和監察廉署工作,亦令廉署內部問題被掩藏,湯顯明多年來的惡行未及早被揭發,就是最惡劣例子。


法例方面,長期存在的貪污漏洞亦威脅着香港廉潔。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被傳媒揭發後,社會非常關注《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註)不適用於特首的問題。前法官李國能早於2012年撰寫《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建議修訂上述法例,規管行政長官收受利益。雖然梁振英承諾過修例,但4年多過去,政府不斷以「有關法例修訂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需要審慎研究及作通盤考慮」為藉口,無限期拖延。其實修例絕不複雜,只要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的附表當中,制訂機制,例如由退休法官組成獨立委員會,處理特首收受利益的申請和公開有關資料讓公眾監察即可。梁違背承諾,無理拖延修例,令人不得不質疑是否因其身不正,不敢立例自陷法網。梁振英背諾,令漏洞將禍延下屆政府,未來的特首將和梁振英、曾蔭權一樣,收受利益而不受防賄條例約束。梁在今年施政報告中仍大言不慚指政府會「銳意打擊貪污」,實極為諷刺。


廉署的諮詢制度自港英時期一直發揮監察制衡作用,獲委任的委員都具有相當公信力,尤其負責監察執行處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工作至關重要,前主席為前資深政務官、曾執掌多個決策部門的施祖祥先生。然而,近年梁振英不斷委任公信力偏低、有強烈政治傾向的人士擔任委員甚至委員會主席,例如曾因利益衝突淡出港英政壇、民建聯前副主席譚惠珠,令公眾質疑有關委員會能否不偏不倚監督廉署的工作。


掩耳盜鈴 如何取信公眾?

個人操守方面,2013年湯顯明貪腐事件爆發後,同年年尾,廉署收到的貪污舉報數字急挫超過三成(圖3),當時記者會上白韞六居然否認與湯有關,指「有市民認為今年的投訴數字減少可能與防貪意識增強有關,是好事」(《文匯報》2013年11月17日),如此掩耳盜鈴,如何能取信於公眾?如何能維護廉署公信力?

梁振英擔任特首期間,秘密收取UGL近5000萬元巨款,擔任私人企業顧問,負責推廣業務,但無向行會申報利益,有關行為涉及嚴重的角色和利益衝突而遭受廉署調查。李寶蘭身為梁振英涉貪案的最高級調查官員,長年表現卓越,但白韞六不明不白將李降回原職,但梁振英沒有任何避嫌,默許白是次降職決定,如此決定受到廉署內外的強烈質疑,更令市民質疑梁有否借人事調動干預廉署調查,嚴重破壞廉署的公信力。


香港奉行法治 無人能凌駕法律

回歸以來,3任特首兩人受查,而廉署本身受特首監管,造成「特首監管廉署查特首」的矛盾局面。李寶蘭事件暴露出的角色衝突問題恐非特例,行政長官由維護小圈子特權利益的不民主制度產生,「官商勾結」和「利益衝突」的指控只會無日無之,我相信梁振英絕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廉署調查的在任特首。


香港奉行法治,無人能凌駕法律。所有人,包括特首,如涉嫌違法,都應受同樣的制度規管、接受同樣嚴格的調查,若有足夠證據應受法律制裁。為免上述「特首監管廉署查特首」的角色衝突,筆者建議廉署應改由退休法官組成委員會監督,作為有效的制衡;中央政府亦應尊重一國兩制,絕不能插手干預廉署獨立調查工作,尤其涉及政府最高層的貪污案。


廉署近年面對的問題,非朝夕可解決,尤其是白韞六處理李寶蘭事件,其公信力已蕩然無存。筆者認為,新一任特首應報請中央政府撤換白韞六,委任極具公信力的人士擔任廉政專員,作為香港廉潔防線的最重要把關者。至於相關的諮詢委員會,亦應委任具公信力的人士加入作為制衡。未來在一些關乎重大民生的貪污案,例如樓宇維修的圍標案,筆者和市民都期望廉署能做出成績,逐步重建廉署的公信力。


要思考單靠內部監察是否足夠

作為前廉署人員,筆者清楚知道,廉署現役人員一直緊守崗位,秉持肅貪倡廉的信念,就算遇上風雨都能無畏無懼執行職務。然而,現今社會與二三十年前的環境已大為不同,廉署人員亦要思考過往單靠內部監察是否足夠?是否應增加透明度及問責性,容讓社會大眾及傳媒加強監察,從制度上革新強化,令廉署名聲得以重建?


註:第3條規定「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第8條規定「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的訂明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作者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給特首參選人的試卷——特首選舉政綱評析系列

◆問特首參選人:你上任後會否要求中央撤換白韞六?會否重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會否立即由退休法官組成委員會監督廉署?會否立即修例監管特首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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