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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梓敬:劉小麗在守護誰的公義?長青網文章

2017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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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2月03日 06:35
2017年02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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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大家都知道,公共資源是十分寶貴和有限的,故公共資源理應只用於服務市民,絕不應公器私用、公私不分。正如一間學校的校長或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亦不可利用其職務之便,為自己謀求好處,否則必然會遭受批評,甚至須負上法律責任。這是規矩、是道德底線,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然而,劉小麗近日竟於九龍西掛上多條街頭橫額,公然為其司法覆核官司籌款,這是否合適呢?橫額位置無疑是公共資源的一種,需受法律的規管。依據地政總署於2011年修訂的《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在路面懸掛橫額的宗旨是「為了提高公眾對涉及一般和重大社區利益的非商業性質事宜的關注」,而劉小麗的官司是屬於其個人的,並非公眾的,她怎可以公眾資源為其私人官司籌款?此例一開,難道政客將來所打的每一場官司、所搞的每一項行動,都可以透過街頭橫額籌款?這是否合乎指引的原意呢?屆時滿街都是籌款訴求,地區居民所關注的地區資訊的傳播空間肯定會受到擠壓了,最終受損害的豈非又是居民?


所謂「一人做事一人當」,要威就不要戴頭盔!香港是個法治社會,立法會不是法外之地,立法會議員也沒有免死金牌。沒有人強迫過劉小麗於就職宣誓時「玩嘢」,既然她無視立法會議員肩負的憲制責任、刻意衝擊《基本法》的底線,自然需承受法律代價。這不是公義不公義的問題,而是個人的政治承擔問題;這也不是政治打壓或所謂秋後算帳的問題,是法律程序的問題。試想一下,有一個學生,他不滿學校的校政,刻意違反校規以引起注意,其目的是達到了,但難道又不用承擔學校的處分?任何人都有違法的自由,但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世界上是沒有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的。


倘若劉小麗衝擊基本法後,卻又毫無法律代價,基本法的尊嚴和憲制性效力完全沒法得到保障,立法會議員變相享有法律的豁免權,這才是不公義。泛民主派近年經常鼓吹所謂的「公民抗命」,「公民抗命」的重要元素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既要違法抗爭,要政治光環,卻又要迴避法律責任,這不是抗命,是「縮骨」、是以政治之名踐踏法治!所謂的「守護公義基金」,根本在維護自己利益,究竟在守護誰的「公義」?


踐踏基本法行為稱不上公義

筆者堅決反對劉小麗繼續透過街頭橫額籌款,這根本不符公共橫額位置的使用原則,而踐踏法治及基本法的行為更完全稱不上「公義」。劉小麗攞了光環,又想全香港人一同找數,難免泛民建制兩個陣營都有人稱呼她為「小麗老千」!所謂的「守護公義基金」,如果易名為「打救小麗基金」,可能更為合適。


作者是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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