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政府欲修強積金例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5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25日 06:00
2010年11月25日 06: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MPF)條例,除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永久移民等理由外,市民必須在65歲或以後才能取回供款,破產並不在可提早領取強積金之列,但2008年一宗教師需要公積金還款的案例,引發政府欲修改法例,列明強積金成員在破產時,毋須以強積金還債,確保有關金額能作養老之用。但有議員擔心,若成員在接近65歲時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在成員取回強積金後,或仍可要求他們以強積金還債。

為免借破產早領強積金

根據現行法例,強積金要在65歲前提早提取,必須符合下列因素﹕1.死亡;2.完全喪失工作能力;3.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4.永久離開香港;5.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無意再工作。

不過,08年高等法院裁定一名破產教師,其公積金亦需交給破產管理署作抵償債項用途(詳見另稿)。而今年首10個月,破產申請有7700多宗,涉案人的強積金會否同樣被用作還債,可能會再引起法律爭拗,政府為堵塞漏洞,計劃修例釐清問題。

涂謹申:仍存灰色地帶

據了解,官員早前陸續與各黨派議員簡介有關修訂細節,政府希望「先下手為強」,明確指出若成員破產,債主或清盤官不能將強積金計算入破產者的資產內(若市民申請破產,包括物業、保險等所有資產均需用作還債),以堵塞強積金或會被要求用來還債,或有人以破產為名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漏洞。

不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有關修訂仍存在漏洞,例如一般破產令為期4年,若有人在65歲前4年申請破產,65歲時便能提取強積金,屆時清盤官能否逼令他以強積金還債?

他又說,若有人在60歲或以前提出破產,但若在破產令生效期間,該人未有盡力工作還債,清盤官有權延長其破產令,一旦該人年滿65歲,但仍然有破產令在身,清盤官是否可以要求破產者提取強積金用作還債?

強積金成員在65歲後,可自行決定是否提取款項,涂謹申指出,強積金應保障打工仔退休生活,但若有人在65歲以後,因炒樓或其他原因導致破產,強積金應否仍受保障?若這些情况也能受到豁免,又是否合理?他促請政府在提出修例前,要釐清一切有可能出現的灰色地帶。

政府將於本月底的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簡介有關修例內容。

明報記者 何曉勤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