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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鏹青年罪成候判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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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25日 06:00
2010年11月25日 06: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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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銅鑼灣去年底擲通渠水案,高院陪審團昨一致裁定,24歲男被告蓄意令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名成立,法官押後判刑。被告雖曾辯稱患有精神分裂,案發時受腦中聲音「阿文」影響,指使他擲鏹水後朋友就會接聽電話關心他才無奈犯案,但陪審員認為被告犯案時清楚知道所作所為及後果,因此拒絕相信被告。

法官指出,本案被告既非因三角戀向情人淋鏹,亦非為報復或向陌生人施襲取得報酬,與平日淋鏹水案的起因不同,一般15至18年的量刑起點未必適用。該罪最高可判囚終身。

中四畢業後曾任侍應、貨倉及海洋公園兼職演員的被告盧證濠,被定罪後只不住向家人點頭,部分親友則於庭外痛哭,憂心忡忡。

女傷者仍服藥穿壓力衣

案發於去年12月12日,當晚10時被告帶同兩瓶飛魚牌通渠水,走到銅鑼灣駱克道541至543號、即崇光百貨後的唐樓梯間,將其中一瓶擲到街上,導致一對情侶及4名女途人被高濃度硫酸潑中受傷。情侶黎敦文及唐荔鳴稱,當時面上只感燙熱刺痛,即時閉目呼救並向人要清水冲洗。事隔一年,兩人頸面及手臂仍可清楚看到疤痕,傷口不時會痕癢及痛楚,女方至今仍需服藥及穿壓力衣。

兩人指現時已避行經案發地點,被問及對被告的所為是否憤怒,黎敦文回應:「我都冇考慮咁多,只希望唔好再有人受傷害。」至於當日在場協助的休班警員劉子翹則表示,目睹意外後即預計狂徒會在現場,但救人要緊無暇兼顧。他指破案可阻止其他人再仿傚旺角鏹水案。

繼旺角去年多宗擲鏹水事件後,本案是首宗於港島發生事件,港島重案組即派人翻查大量附近商號的閉路電視紀錄,包括崇光百貨、莎莎化妝品及銅鑼灣地鐵站等,再加上化驗梯間遺下盛有另一瓶通渠水的紙袋,終在一個月後拘捕被告及其友人,但最終只起訴被告。

被告對擲鏹水一事直認不諱,他聲稱案發前一天與男姓好友鬧翻,更被罵「以後唔好打畀我!我從來唔識你呢個人!」及「你跟住我做乜?」當他正為沒有朋友接聽其電話而憂愁時,腦中就出現聲音「阿文」指使他犯案,說擲鏹後朋友會即時覆電。事實上07年被告曾被診斷出患有偏執性精神分裂症,但服藥後相關症狀於該年底已不復見。他稱犯案只想引起騷動,無意傷人。

有嚴重人格障礙 待心理報告判刑

法官押後案件至12月15日判刑,指精神科法醫已斷定被告只有假幻覺,並非真的有精神病,但明顯心理上有嚴重人格障礙,因此先索取其心理報告及兩名較重傷事主的醫生及心理報告後再判刑。

【案件編號:HCCC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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