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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澳門和北京對港人入境限制採兩手策略?長青網文章

2017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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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1月30日 06:35
2017年01月3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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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澳門政府對港人採取入境限制措施的隨意性多年來為人詬病。未計算其他無辜被拒的一般市民,最近一個受害者是溫和泛民的立法會前議員馮檢基。去年12月31日,打算探望朋友的馮檢基甫抵埗澳門即被扣留、遣返。事件發生的一個月前,11月30日,北京剛好發出放寬大陸過去對泛民實施入境限制的消息,支聯會高層率先領回證件,暢遊廣州,對照起來尤其諷刺。


當北京對泛民開所謂綠燈,澳府卻一再宣稱依法辦事,引用《內部保安綱要法》第17條,濫用實行「警察預防措施」的權力,阻止被定性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等的外地人入境。澳府肆意拒絕港人入境始於2008年。時任特首何厚鏵只剩一年任期,把握任內就23條立法勢在必行,當局亦開始高調阻撓香港大學生、支聯會高層和海外民運工作者等人士入境,及後大批泛民人士前往聲援「反23條」遊行亦相繼遭遣返。


當年,澳府首次亦幾乎是唯一一次在拒絕港人入境後說明「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履行本身的憲政責任,是特區的內部事務」。23條立法是當局明目張膽濫用內部保安法律的「強勁後盾」,往後分別有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大學教授、記者、社工、社運人士等,不論在「大時大節」(澳門回歸日、北京領導人訪澳等「敏感」時刻)或風平浪靜,也不論赴澳性質涉及政治與否,甚至是應公立大學邀請出席學術活動,統統僅憑一紙寫有「因發現台端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的通知書,無充分理據之下被迫打道回府。


阻民間正常交流 實屬不當

內部保安綱要法第2條規定當局僅得在「維護及確保公眾安全和安寧係屬絕對必要時」方可使用「警察預防措施」,亦要以「尊重個人權利、自由及保障」為前提之一。然而,尤其雨傘運動後,澳府濫權對付港人達到瘋狂程度。除了娛樂記者、歌手助理、背包掛起黃傘飾物的學生,連一歲嬰孩,一律難逃被拒命運。更詭異的是,曾有被拒紀錄者不久後又能成功入境,試過順利入境者亦可能再吃閉門羹,更有能暢通大陸卻無法入境澳門。這種具濃厚人治色彩的管治手段,剝奪基本自由和正當利益,阻截港澳民間正常交流,實屬不當。


澳門政府「揸住雞毛當令箭」,依舊手執「龍門任搬」的黑名單,對港人實行表面上較大陸還嚴厲的入境限制,似乎與北京近月對港的「懷柔政策」背道而馳,擺明「倒米」。不過,這會否是北京和澳門對港的兩手策略,一個白臉一個黑臉?可是目的何在,實在耐人尋味。


作者是澳門專欄作者、社會運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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