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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加拿大籍華裔律師為避開SARS疫情,2003年偕妻從香港到加拿大,其妻在當地誕下長子,一家三口兩個月後返港。該律師其後為長子申請特區護照, 但入境處以長子在加拿大出生、並非中國公民為由拒絕。該律師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重新考慮護照申請,但昨被駁回,申請人須另支付85%訟費。
加籍律師勞天佑以監護人身分,為長子勞亨順申請司法覆核。審訊時申請人根據案例及《國籍法》指出,只要有中國血統,便能視為中國同胞。
惟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指出,勞亨順並非在中國境內出世,而其父母亦非中國公民,故不符合《國籍法》的規定。法官又認為申請人錯誤詮釋《國籍法》中「香港中國同胞」的意思,申請人曾指有中國血統便是「香港中國同胞」,但周官指「香港中國同胞」是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他們均屬中國公民,而非所有中國血統的人。
【案件編號:HCAL39/16】
加籍律師勞天佑以監護人身分,為長子勞亨順申請司法覆核。審訊時申請人根據案例及《國籍法》指出,只要有中國血統,便能視為中國同胞。
惟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指出,勞亨順並非在中國境內出世,而其父母亦非中國公民,故不符合《國籍法》的規定。法官又認為申請人錯誤詮釋《國籍法》中「香港中國同胞」的意思,申請人曾指有中國血統便是「香港中國同胞」,但周官指「香港中國同胞」是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他們均屬中國公民,而非所有中國血統的人。
【案件編號:HCAL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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