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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內地進行的憲制改革長青網文章

2017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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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1月20日 06:35
2017年01月2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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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去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改革試點。由監察廳、反貪局和檢察院3個現行的職能部門整合成為監察委員會。如果試點成功,將在中央建立監察委員會,並在全國推廣。


改革有新發展趨勢

在沒有試點結果之前,任何評論都言之尚早,但這意味着內地改革有新的發展趨勢:

一是經過試點才進行重要的體制改革。中國地大人多政情複雜,任何改革只要可能,就應當進行試點。既可能在一點試,也可以在多點試,正確處理好局部和全局的關係。有些局部改革的試點,可以推廣到全局,試一點就夠了;但全局是有差異性的,可能就要試多點。各試點有未必相同的經驗教訓,推廣時就可以有所吸納、有所調整、有所改進、有所概括。


與自然科學的研究可以在實驗室進行封閉實驗不同,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就未必可以這樣做。任何制度實施前,也未必有這樣的試驗室。未經過測試,就貿然推廣,就容易出錯;出錯了再糾正,就比較困難。即使外國有經驗,但各國國情有別,也不能簡單移植、生搬硬套。內地的文化大革命,就是這樣的改革,撥亂反正就不容易。香港進行的教育改革,也可以找到不少例證。現在中國將進行監察制度的改革,在推廣前進行試點,是有積極的意義。


二是改革的目標是提高治理水平、整合改革力量、提高成功機會,但要避免架構重疊。早在2013年習近平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就說:改革「是為了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深化」、「舊的問題解決了,新的問題又會產生,制度總是需要不斷完善」。眾所周知,中國的反貪反腐工作在黨政軍幹部中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等的改革還有待深入開展;在行政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反貪也取得一定成就,但謹小慎微、裹足不前的風氣又有所增長,對行政效率產生一定影響。


凡此種種,都要加大改革的力度、技巧和智慧。既然監察廳、反貪局和檢察院3個現行部門的職能有相似,又有相異,發揮「1+1+1>3」的作用,就可以整合成為監察委員會,可以提高改革的信心、衝破思想觀念的障礙。在處理具體問題的同時,也可以兼顧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的關聯性,這樣就可以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是監察委員會的改革是否將導致「五權憲法」的出現。「五權憲法」是孫中山先生提出的。1916年《在滬金星公司等歡送兩院議員會上的演說》,孫中山就說:「立法、司法、行政固可弗論,其他二權,各國之所無者,我國昔已有之。其一為御史彈劾,即皇帝亦莫能干涉之者;其二為考試,即盡人之所崇拜者也。」1921年《在廣東省教育會的演說》,他說:「五權憲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彈劾、考試五權,各個獨立。」也就是說,「五權憲法」是借鑑美國的「三權憲法」和中國古代的監察和考試制度而總結出來的。但也不是簡單的拼湊,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講的是治權,在其上還有主權機關的設置。


不少人可能以為,孫中山號稱「國父」,中華民國甫開始就有「五權憲法」,其實不然。查閱史冊,可知早在1906年孫中山就有「五權分立」的思想,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都找不到「五權憲法」的影子,到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才有表述「國民大會」、「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章,其餘各章包括「總綱」、「人民之權利與義務」、「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制度」、「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基本國策」、「憲法之施行及修改」。這說明從孫中山構想到入憲,經歷了40年。但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卻被改寫成美國前總統林肯的「三民主義」了。到了李登輝和陳水扁進行多次憲法改革,台灣現在的「五權憲法」已經支離破碎了。


新中國成立以來,先後制定了4部憲法,但沒有任何一部憲法屬於「五權憲法」,將來也不可能發展成為「五權憲法」。但這也不是「三權分立」:在國家層面上,「三權分立」是不區分主權和治權的,但中國憲法卻是分主權機構和治權機構——例如全國人大是主權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兼有主權和治權機構的職能,國務院兼有治權和主權機構的職能。


中國憲法不可能發展成五權憲法

以1982年的憲法為例而言,中央國家機構有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從治權機關(政府)而言,則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監督司法、負責檢控)。嚴格來說,只有「四權」。國務院內有一個部門稱為監察部,屬於中央政府各部門的範疇,類似台灣考試院的機構職能,在內地有些由教育部執掌、有些由人事部門執掌。當然,任何比較都不可能是準確的。


如果內地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改革成功,可能推廣到各地。在這個時候,就需要在中央層面上設立監察委員會。這樣會不會提升監察部的級別為中央國家機構而帶有「五權憲法」的色彩呢?筆者認為不大可能,倒有可能維持現行的「四權」,但將最高檢察院的職能擴大。除監督司法、負責檢控外,還負責反貪——方方面面之貪。


作者是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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