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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佳﹕保護告密者 只聞樓梯響長青網文章

2017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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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1月19日 06:35
2017年01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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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一年一度的亞洲金融論壇會場,筆者幾乎昏昏欲睡。與會者千篇一律地討論香港如何憑藉「一帶一路」的機遇,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他們似乎認為香港在金融制度上仍然相當領先,只要背靠內地已經足夠。這無疑是事實,但如果在保護吹哨者(Whistleblower,意即告密者)這方面未跟得上國際水平,再好的制度也會變得過時。而這問題已迫在眉睫,尤其是近年,歐美多國甚至是鄰近的台灣都在討論立法保護吹哨者權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年頻頻處罰金融機構,指他們要求離職員工不得向監管當局披露公司的不當行為,有違保護吹哨者的法例。最新被罰款的是貝萊德,SEC在周二宣布,該集團被指要求1000名離職員工放棄領取吹哨者獎金的機會。在美國,員工若向監管機構告密,指出公司有任何不當行為,若證實無誤,可獲得獎金。而貝萊德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例對吹哨者保護的原意,SEC因而向貝萊德罰款34萬美元。


違保護告密者原意 貝萊德遭罰

「吹哨者」這名稱在香港仍然相當陌生,它源於英國警察發現有罪案發生時會吹哨子的動作,其後引伸成揭露企業弊端以引起公眾關注的告密者,英國及美國就是最早立法保護吹哨者的國家。或許在3名屯門的污水處理技術員因舉報而被公司解僱前,香港人仍未懂得為吹哨者爭取應有的權利——3名污水處理承辦商的員工,向環保署舉報公司降低排污標準以節省成本,因而被公司解僱。


金融海嘯後,香港金融機構講求合規政策,重視企業管治,但當局對於建立一個保護吹哨者的制度,卻始終只聞樓梯響。而鄰近香港的台灣,正在追趕國際標準,向荷蘭學習,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荷蘭國會在去年通過新法,要求企業設立一個內部的吹哨者制度,並明確定下框架,例如當員工發現公司有不當行為,尤其是涉及公眾利益時,可以向哪些主管報告,報告的程序應當如何,而企業不可以向吹哨者報復。荷蘭早已要求當地的上市公司設立吹哨者制度,而去年的新法把適用範圍擴闊至擁有50名或以上員工的企業。該國更正在研究,把保護範圍擴大至前員工,或實習生等沒有正式僱傭關係的員工。


揭公司弊端 港員工丟飯碗

建立吹哨者制度,容許員工有正式的內部渠道向高層甚至政府部門揭發不當行為,用意不在於鼓勵員工告密,相反是鼓勵企業自律。只有以身犯險的機構,才會對吹哨者制度感到避忌。海外的經驗,正正值得香港學習,而非故步自封。然而香港近年卻頻頻迷失在如何平衡市場發展與金融監管的議題上,或許在保障吹哨者的問題上,將再一次落後於國際社會。


[李曉佳 財經澡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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