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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再就上市公司的虛假財務數據,要求向股東「回水」,而且是次的潛在賠償人,還包括上市保薦人及核數師。根據傳訊令狀,證監會昨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中國森林(0930,下稱中森)及保薦人渣打與瑞銀等,向小股東進行還原交易,或支付賠償。但有業界人士指,今次證監要當事人「回水」,難度會比洪良案大。
根據入稟狀,是次被告方包括中國森林執行董事兼主席李國昌、前行政總裁李寒春、上市保薦人渣打(當時名為嘉誠亞洲)與瑞銀,以及上市時的核數師畢馬威。
停牌前收市價計 賠償料逾41億
證監會表示,中森在2009年上市時的招股文件、2009年全年業績報告與年報,以及2010年中期業績報告與中期報告,都作出了誤導市場的行為。因此,當局要求6名被告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2)(b),為截至2011年1月31日仍然持有中森股份的獨立小股東,進行「還原交易」。同時要求按照第213條(8),向小股東作出賠償。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屬於強制命令,第(2)(b)主要飭令被告按法庭的指示,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况的命令。而第(8)則提到,法庭還可增發命令,飭令被告支付損害賠償。據聯交所資料,若撇除大股東李國昌的持股量,其餘有約14.29億股,若按照中森在2011年1月31日的停牌前收市價,即2.925元,是次還原令即使未計及額外的賠償,已可能涉及41.8億元。證監會同時向法庭申請,安排管理人以查核每一名獨立小股東的身分。
證監會首次引用第213條要求企業向股東「回水」,是在洪良一案,當時同樣要求洪良以回購股份的方式,以停牌前收市價向股東賠償;但今次不同之處在於,中森的保薦人與核數師亦有可能要參與賠償。
分析:難度遠較洪良案高
較早前,渣打及瑞銀已分別在其季報中表示,正接受證監會有關其保薦人角色的調查,若當局採取行動,可能對財務表現有影響。不過,昨日的傳訊令狀沒有列出6名被告如何攤分賠償金額。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沒有補充。
有業界人士分析,洪良是上市不久即已停牌,停牌時仍持貨的小股東可以說自己被招股書誤導,但中森停牌前已掛牌一年多,證監較難確認停牌時的小股東受招股書的內容誤導。另外,洪良上市集資金額當時仍保留在公司內被證監凍結,可以悉數退回給小股東,但今次中森仍留下多少資金,已成疑問,6名被告如何攤分賠償責任,亦有爭議。
業界人士又指,民事索償案規定事發後6年內提出,今次證監入稟可能是趕在中森停牌後6年內提出,但招股書刊發已超過6年,這些問題都有機會成為庭上爭拗的焦點。
根據入稟狀,是次被告方包括中國森林執行董事兼主席李國昌、前行政總裁李寒春、上市保薦人渣打(當時名為嘉誠亞洲)與瑞銀,以及上市時的核數師畢馬威。
停牌前收市價計 賠償料逾41億
證監會表示,中森在2009年上市時的招股文件、2009年全年業績報告與年報,以及2010年中期業績報告與中期報告,都作出了誤導市場的行為。因此,當局要求6名被告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2)(b),為截至2011年1月31日仍然持有中森股份的獨立小股東,進行「還原交易」。同時要求按照第213條(8),向小股東作出賠償。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屬於強制命令,第(2)(b)主要飭令被告按法庭的指示,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况的命令。而第(8)則提到,法庭還可增發命令,飭令被告支付損害賠償。據聯交所資料,若撇除大股東李國昌的持股量,其餘有約14.29億股,若按照中森在2011年1月31日的停牌前收市價,即2.925元,是次還原令即使未計及額外的賠償,已可能涉及41.8億元。證監會同時向法庭申請,安排管理人以查核每一名獨立小股東的身分。
證監會首次引用第213條要求企業向股東「回水」,是在洪良一案,當時同樣要求洪良以回購股份的方式,以停牌前收市價向股東賠償;但今次不同之處在於,中森的保薦人與核數師亦有可能要參與賠償。
分析:難度遠較洪良案高
較早前,渣打及瑞銀已分別在其季報中表示,正接受證監會有關其保薦人角色的調查,若當局採取行動,可能對財務表現有影響。不過,昨日的傳訊令狀沒有列出6名被告如何攤分賠償金額。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沒有補充。
有業界人士分析,洪良是上市不久即已停牌,停牌時仍持貨的小股東可以說自己被招股書誤導,但中森停牌前已掛牌一年多,證監較難確認停牌時的小股東受招股書的內容誤導。另外,洪良上市集資金額當時仍保留在公司內被證監凍結,可以悉數退回給小股東,但今次中森仍留下多少資金,已成疑問,6名被告如何攤分賠償責任,亦有爭議。
業界人士又指,民事索償案規定事發後6年內提出,今次證監入稟可能是趕在中森停牌後6年內提出,但招股書刊發已超過6年,這些問題都有機會成為庭上爭拗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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