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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景樂:操守議會必須停止修改專業守則長青網文章

2017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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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1月16日 06:35
2017年01月1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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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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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2016年12月12日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下稱「議會」)向各教育團體主席發出諮詢文件,要求團體在不足兩個月內提供有關修改《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下稱「守則」)及《個案處理程序》的意見。我認為在近半數直選成員出缺、議會在代表性及公信力盡失的情况下,絕不應修改上述對教育界意義重大的文件。


守則早在1987年經過廣泛諮詢教育界人士而制定,也是業內唯一評定教師專業操守標準的文本,守則條文的修改必然更改整個教育界專業操守的標準,而不合理的標準更會直接衝擊教師的職業保障,進而影響整個公共教育。所以凡修改守則,必須由具代表性、公信力及相對獨立的組織來處理。可惜教育局於上年不按以往22年來舉行選舉的做法,硬要議會成員延任一年,致使近半數直選成員拒絕延任。如此殘缺議會實無資格為這重大的文件諮詢;况且現時諮詢對象人數、諮詢會次數、諮詢深入程度(當年有向所有教師發出問卷諮詢)遠遠不及當年制定守則的規格。如此粗糙的諮詢無法向教育界有所交代。


再者,當細讀議會發出的守則諮詢稿,就會發現裏面大有問題。篇幅有限,舉數例如下:


不合理要求 破壞公眾與教師互信

2.1守則3的闡釋:「(a)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的言行舉止,必須符合教育專業形象。在學校內或學生前,無論上課時或下課後,言談舉止與行為操守以至儀容衣著,均應符合身為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的標準。」


相信公眾對教師會有一定期望,但若規管時間包括上下課後,即是24小時,而規管範圍不止涉及言語及行為,連儀容衣著也一併納入,這樣根本是不合比例地侵害教師的個人自由。


2.1守則3的闡釋:「(c)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應避免在其個人癑ゲ晡漱玻p網社交平台(如臉書、微博或WhatsApp等即時通訊軟件)發表或談論有違或損害專業形象的文字、圖片或影片。」


條文中「有違或損害專業形象的文字、圖片或影片」定義模糊,容易成為政治審查的手段。此外,通識科鼓勵公民參與社會,個人社交平台發表言論實在是平常不過,這限制了教師身教工作以及侵害個人言論自由。


2.6守則1的闡釋:「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應教導學生尊重法治,遵守《基本法》。」


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闡明了中港關係、特區政府的組成、權責範圍、港人權利與自由。身在法治社會,要遵守的是法律條文。對於政治任命官員,要求他們宣誓擁護基本法、維護一國兩制是責任所在;而對於履行公共教育任務的教師而言,我們更需要和學生深入認識及探討基本法的意義,而不是「遵守」。


2.2守則19闡釋:「(b)應注意在社交網站及電郵的文書表達,避免使用親暱的用詞。(c)不應與個別學生私人約會……」


「約會」不一定是「幽會」,例如師生相約午飯聚餐建立友誼實屬正常;而何謂「親暱的用詞」確有不明。如此守則只會妨礙師生建立關係,甚至破壞師生互信。


身為議會前成員,我固然希望不斷提升教師的專業操守;但是在議會殘缺、諮詢不周、守則條文無理下,我要求議會必須撤回諮詢守則,更展望新一屆特首重視教師專業,從速成立「教學專業議會」,使教育專業走上正路!

作者是教育界選委、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前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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