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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性侵案一疑犯愛滋病帶菌長青網文章

2017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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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1月15日 06:35
2017年01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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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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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九龍醫院1名男病人懷疑被4名同院男病人猥褻侵犯事件再有新發展。消息稱,其中一名被捕疑犯為愛滋病帶菌者,17歲受害青年現正服食抗愛滋病病毒藥物,並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觀察,需待3個月空窗期過後,才能確認是否感染病毒。


受害人服抗愛滋藥

九龍醫院發言人昨回覆查詢表示,為保障病人私隱,未能公開或評論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狀况。院方已向病人及其家屬詳細解釋,會與受害男病人及家屬保持聯繫,提供所需協助,並會繼續協助警方調查案件。


據了解,一般感染愛滋病毒者因其他病入院毋須隔離,但涉及抽血等程序會小心處埋。感染及傳染病學會代表曾德賢醫生解釋,除非愛滋帶菌者有肺癆等其他須隔離傳染病,否則住院時一般不作特別病房安排,因愛滋病毒在體外很難存活,醫護在照顧病人時已做足戴手套、穿保護衣等基本安全措施,相信足以防護。


涉案4人暫准保釋

17歲青年因病被送入九龍城九龍醫院精神科治療,去年12月至本月初留醫期間,曾被4名男病人猥褻侵犯及強迫口交。青年其後向母親透露事件,其母親於本月7日向院方投訴並報案,探員經調查後以涉嫌猥褻侵犯罪名拘捕4名年齡介乎38歲至56歲的男院友,4人暫准保釋候查,2月上旬返署報到,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5隊跟進。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果疑犯在不知自己為愛滋病帶菌者情况下,侵犯他人並使其染上愛滋病,法官可能會將令事主染病的結果視為加重刑罰因素;但若疑犯明知自己為病毒感染者,仍向他人作出侵犯行為,可能會被加控「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名,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因遭性侵而患上愛滋病的事主及其家屬可循民事索償途徑向侵犯者索償。惟是次案件涉案人均為精神病人,即使事主勝訴,侵犯者亦未必有能力賠償。


在昨晚傳出疑犯為愛滋病帶菌者之前,食物及衛生局長高永文昨晨出席活動時表示,稍後會與醫管局檢討機制,研究對部分無自我照顧能力的病人加強監察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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